積極地役,是指國家承擔義務,允許別國在自己的領土上從事某種活動。例如,允許別國利用本國的道路或港口運輸或進出口貨物; 允許別國在本國領土上修建管道輸送石油或天然氣; 允許別國飛機通過本國領空往返於其兩部分領土之間; 允許外國漁民在本國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捕魚等。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例如,允許別國利用本國的道路或港口運輸或進出口貨物; 允許別國在本國領土上修建管道輸送石油或天然氣; 允許別國飛機通過本國領空往返於其兩部分領土之間; 允許外國漁民在本國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捕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