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信託,“消極信託”的對稱。是指受託人在信託執行中負有履行積極措施義務的信託。例如,根據信託條款受託人在取得信託財產後有義務處分該項財產,並將財產收益在財產受益人之間分配的情況即屬此類。在積極信託中,受託人必定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他有權為實現信託意圖自主地對信託財產從事支配行為。積極信託體現了信託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積極信託
- 國家:英美
- 作用:為“消極信託”的對稱
- 對象:受託人
內容
英美信託法上的概念,為“消極信託”的對稱。受託人在信託執行中負有採取積極措施義務的信託。例如,根據信託條款受託人在取得信託財產後有義務處分該項財產,並將財產收益在財產授與人和其他受益人之間分配的情況即屬此類。在積極信託中,受託人必定享有“法律上所有權”,他有權為實現信託意圖,自立地對信託財產從事支配行為。(王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