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信託(Active Trust)又稱積極信託也稱主動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交與受託人,受託人不僅承受財產的戶名,即作為該財產的名義所有人,且須依成立信託的檔案中所訂立或規定的許可權,負擔積極管理或處分的義務。
自動信託特點
在這類信託中,受託人的許可權較大,責任也較重。因為受託人負有積極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財產的義務,故又稱“積極信託”;又因受託人是主動承擔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理等義務,又稱此種信託為“主動信託”。以美國的法律規定,凡信託條款賦與受託人任何許可權或義務,而可由受託人實施裁決權的信託,統稱為自動信託。現代各國的信託業務中,其成立信託的目的,都是要求受託人(信託機構)能管理、運用或處理信託財產,不是要求受託人只作為名義上的信託財產所有人。所以現代信託大部分都屬自動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