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稻城縣民政局
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承擔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審工作,負責查處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實施,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上報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接收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核查上報災情,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州、縣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全縣抗災減災的具體工作。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縣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內縣界以及毗鄰省(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和協調,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社區發展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縣內和涉境外兒童收養及流浪兒童未成年救助保護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日常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