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隔離罪

種族隔離罪

種族隔離罪,是指任何組織、機構或者個人為了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種族團體的支配地位,實施有計畫地壓迫他們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根據1976年7月18日生效的《預防和禁止種族隔離罪國際公約》第2條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本罪:(1)殺害某個種族團體的成員。(2)使某個種族團體成員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侵犯他們的自由與尊嚴,或者使他們受到酷刑以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3)任意逮捕或者非法監禁某一種族團體的成員。(4)對某個種族團體故意施以旨在使全部或部分成員滅絕的生活條件。(5)採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條件,阻止某個種族團體的充分發展和參與本國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特別是否認該種族團體成員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權,組織合法工會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離開和返回自已國家的權利,享有國籍的權利,遷徙和居住的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結社集會自由等。(6)採取立法及其他任何措施人為地劃分或維護種族隔離的行為。包括:為某個種族團體成員建立獨立的保留地或聚居區,禁止不同種族的成員互相通婚,沒收屬於某個種族的成員的地產,干涉某個種族成員的財產權及經濟權的行使,迫使某種團體成員服苦役。國際刑法還規定,迫害和歧視行使和平集會、結社自由權以表示反對種族隔離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亦構成種族隔離罪。這是對上述規定的一項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種族隔離罪
  • 外文名:The criminal of racial 
簡介,特徵,處斷,

簡介

為了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種族團體的主宰地位,並且有系統地壓迫他們,而強行實施種族隔離行為。屬於國際犯罪的一類。

特徵

成立種族隔離罪在主觀要件上必須具有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其他任何種族的統治或主宰地位的目的。種族隔離罪與滅種罪的某些行為表現方式可能是相同的,區分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不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實施種族隔離行為。根據聯合國大會1973年11月30日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2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均屬種族隔離行為:
(1)殺害某個種族團體的成員;
(2)對某個種族團體的成員進行嚴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侵犯他們的人身自由與尊嚴,或者使他們遭受酷刑以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屈辱的待遇或處罰;
(3)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禁一種族團體的成員;
(4)強使某一種族團體接受旨在滅其種族的生活條件;
(5)採取立法或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條件,阻止某一種族團體的充分發展和參與本國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者,特別是否認該種族團體成員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權利;
(6)採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人為地按照種族界限劃分人民;
(7)迫使某一種族團體成員服苦役;
(8)迫害反對種族隔離的組織或個人。

處斷

該《國際公約》中規定,凡犯有種族隔離罪行的,或者觸犯參與、直接煽動或共同策劃種族隔離的,以及直接教唆、慫恿或幫助觸犯種族隔離罪行的,無論是個人、組織或機構的成員,或國家代表,無論是出於什麼動機,均應負國際罪責,並應依法懲處。對被控犯有種族隔離罪行的人,得由被告取得管轄權的本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法庭,或對締約國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予以審判。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而不引渡。
種族隔離是危害人類的罪行,是種族歧視的最嚴重形式。把種族隔離行為規定為一種國際罪行,並不僅僅是對種族歧視的禁止規範的補充,而且是對世界人民反對種族隔離願望的進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南非反動當局是種族隔離的積極推行者。1950年南非議會通過《種族分區隔離法》,將南非全國居民分為白種人、有色人、非洲人三類,規定各類人分區居住。非白種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區 有房屋土地等財產。數百萬黑人被趕到土地貧瘠、範圍狹小的“保留地”內。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法和種族歧視政策,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譴責。我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組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