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隔離罪,是指任何組織、機構或者個人為了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種族團體的支配地位,實施有計畫地壓迫他們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根據1976年7月18日生效的《預防和禁止種族隔離罪國際公約》第2條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即構成本罪:(1)殺害某個種族團體的成員。(2)使某個種族團體成員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侵犯他們的自由與尊嚴,或者使他們受到酷刑以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3)任意逮捕或者非法監禁某一種族團體的成員。(4)對某個種族團體故意施以旨在使全部或部分成員滅絕的生活條件。(5)採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條件,阻止某個種族團體的充分發展和參與本國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特別是否認該種族團體成員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包括工作權,組織合法工會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離開和返回自已國家的權利,享有國籍的權利,遷徙和居住的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結社集會自由等。(6)採取立法及其他任何措施人為地劃分或維護種族隔離的行為。包括:為某個種族團體成員建立獨立的保留地或聚居區,禁止不同種族的成員互相通婚,沒收屬於某個種族的成員的地產,干涉某個種族成員的財產權及經濟權的行使,迫使某種團體成員服苦役。國際刑法還規定,迫害和歧視行使和平集會、結社自由權以表示反對種族隔離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亦構成種族隔離罪。這是對上述規定的一項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種族隔離罪
- 外文名:The criminal of ra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