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盜竊案

程某盜竊案是2015年01月30日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程某盜竊案
  • 案件字號:(2015)豐刑初字第312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1月3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盜竊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豐刑初字第312號
被告人程×。因涉嫌盜竊罪,於2014年11月3日被羈押,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犯盜竊罪,於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譚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17時許,被告人程×在本市豐臺區樂購超市門外便道上,以撬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劉×的雅迪牌電動腳踏車一輛,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430元。被告人程×於2014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查獲。涉案物品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劉×。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程×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劉×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郅×、張×證言,照片,電動腳踏車銷售(保修)登記卡,雅迪電動車銷售專用票,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出具的110接處警記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破案報告、到案經過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程×被抓獲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物品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故對被告人程×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活扳手一把、“L”型錐子二個、“T”型錐子一個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王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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