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法學

程式法學,本世紀50年代興起於美國的一股法學思潮,以哈佛大學為中心地。其代表人物和著作有:哈佛大學教授亨利和艾爾伯特的《法律程式: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中的基本問題》(1958),哈佛大學教授哈羅德與華盛頓大學教授威廉姆的《法律的性質和任務》(1966)等。該學派的基本觀點在於認為法律是制度化地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的程式與原則。它能使社會建立起和平和秩序,而避免毀滅。法律通過程式的方法,將社會對自己成員的要求、成員間的協定變成社會本身的程式和制度。又由於這種制度化了的程式能夠有效地實現社會的目的,因而比社會結構中的實質內容更重要。程式法學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凱爾遜規範主義的傳統,“法律即程式”的公式,並把法律和社會制度的體系、社會秩序等同起來。因此,它對法律只是現象的,而非本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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