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平衡

稅負平衡

稅負平衡指各類相關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大體平衡。稅負平衡問題,是稅收業務工作中經常碰到而又必須處理好的矛盾,只有在有關的納稅人之間做到稅負的大體平衡,才能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也可以說,稅負平衡是實現公平稅負的具體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負平衡
  • 所指對象:企業組織
  • 所屬領域:稅收領域
  • 又稱:稅負臨界點
簡介,籌劃選擇,

簡介

稅負平衡點分析就是在不同情況下尋求企業稅負相等的那個點。這裡借鑑管理會計本量利分析中的盈虧臨界點分析原理,對企業增值稅納稅中的納稅行為進行分析,找出其中的稅負平衡點,為企業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提供理論與方法上的指導。
稅負平衡與稅負公平是有關聯而又有所不同的兩個概念,稅負公平是一個層次較高、對象範圍較廣的標準,也較抽象; 而稅負平衡是一個較為具體、稅收業務工作中使用較多的概念。例如,城鄉企業之間的稅負平衡,全民、集體、個體、外商投資企業等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稅負平衡,全能廠與協作廠之間的稅負平衡,沿海與內地之間的稅負平衡,不同產品或不同部門間的稅負平衡、大中型企業與小企業之間的稅負平衡,等等。

籌劃選擇

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選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而其身份的界定必須根據稅法的界定條件加以確認並由納稅人進行身份申請認定。也就是說,納稅人對其身份的選擇具有主觀能動性,這在客觀上為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由於增值稅的稅率和徵收率存在差異,因此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直接影響著增值稅的稅收負擔差異。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是17%或13%的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是6%或4%的徵收率,儘管表面上看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要遠遠高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但由於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進項稅額抵扣制度,因此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實際負擔並不一定高於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有必要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選擇,尋求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平衡點。同時,為研究上的方便,我們僅考慮分析不含稅銷售額的情況。首先,根據平衡分析原理列出兩種增值稅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平衡公式。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可抵扣項目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額×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增值稅徵收率
平衡公式可以界定為:
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徵收率
所以,平衡點增值率(a0)=增值稅徵收率÷增值稅稅率×100%
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兩邊金額相等,說明此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小規模納稅人相等;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大於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重於小規模納稅人,從節稅角度講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當實際增值率a﹤a0時,平衡式的左邊金額小於右邊金額,說明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輕於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對企業有利。
由於增值稅適用17%、13%的稅率和6%、4%的徵收率,因此平衡點增值率存在四種形式
也就是說,對於適用17%稅率和6%徵收率的增值稅納稅人來說,當商品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35.29%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減輕增值稅負擔;當商品增值率﹤平衡點增值率35.29%(6%÷17%×100%)時,應該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通過擴大銷售規模和健全會計核算等方式達到稅務機關認定標準,並進行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申請。同樣道理,其他增值稅稅率徵收率平衡點的分析也是如此,這裡不再陳述。
同時也應該注意,上述節稅平衡分析方法對個別納稅人並不適用,如自來水公司。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從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按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款予以抵扣。由於增值額×6%肯定小於銷售額×6%,因此自來水公司只有選擇一般納稅人才能降低稅收負擔。同時由於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實際增值率是個未知數,納稅人需要進行相應的水平測算,而測算的科學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實際稅務籌劃效果。因此稅務籌劃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也需要納稅人進行相應因素的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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