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理如天,稅道幽深。是良稅,必有其造化天成的氣象與景觀。求道悟道,也是任何一個文明稅收治理體系的內在要求。規律不可違背,常識不可悖逆。
好一個“稅理”與“人情”的兼顧。筆者想,所謂“稅理”,就是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應收盡收。所謂“人情”,就是儘量少征一點稅,該不征的儘量不要徵收,以切實措施保護人民的財產權。那么,即將出台的“房產加名稅”如何做到“稅理”與“人情”的有機統一呢?
第一堅持“以民為本”的稅收理念。
堅持以民為本,就是通過減稅讓利的具體措施,減輕人民稅收負擔,讓民眾的錢袋子不再受到不合理稅收的威脅。可以說“以民為本”的稅收理念是“稅理”與“人情”兼顧統一的基礎。稅收解釋不僅要以籌集財政收入為有利原則,更不能忽視對民眾讓利。其實,堅持“以民為本”,不僅是房產“加名稅”解釋的基礎原則,也是稅收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盡最大可能為民讓利,而不與民爭利,就是堅持了稅收工作“放水養魚”的基本方針,是稅收可持續增長的長久之計。
第二堅持“事無具細”的基本方法。
房產加名過程中不僅牽涉契稅,因為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還關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具體稅種。因此,在進行解釋時除了契稅,還要對涉及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一併作出解釋,對各個稅種的徵稅範圍、稅率、計征方式,要儘量詳細解釋,不能給地方稅務機關留下更多的執法自由裁量權空間,否則又會出現徵稅範圍不統一、方式不一致的爭議。比如解釋中對那些符合“稅理”要徵稅的情況,要做詳細有可操作的標準。不徵稅的情況又是哪些?如果屬於應納稅範圍的行為中,哪些地區契稅稅率應按照3%?哪些地區應按照4%的稅率?或者全國統一出台一個優惠稅率?個人所得稅稅收怎么徵稅,是代扣代繳還是納稅人自己申報?個稅繳納中可以扣除那些費用等?這些都需要詳細規定。
第三,解釋要符合稅收法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