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解釋權

稅收立法解釋權是指依法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或其常設機構)對所立稅法在全國範圍內作出解釋的權力。立法解釋和所解釋的稅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國的稅法解釋權一般由稅收立法機關授權給低於立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收立法解釋權
  • 法規:立法法
  • 條目:第42條
  • 方式:國務院以檔案形式公布
稅收立法解釋權的相關規定
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今尚未就稅收法律進行過解釋,特別是中國稅收立法權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外,主要由國務院依法行使,多數稅法解釋都由國務院以檔案形式公布。從廣義和本質上理解,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外,其他國家機關無論實施稅收立法行為,還是對稅法進行解釋,其所行使權力都應當屬於稅收立法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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