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成本

稅收立法成本是指在制定稅收制度的過程中,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在立法調研、擬訂草案、徵求意見、分析論證、提交審議和表決通過的全部過程中所付出稅收成本的總和。

構成,存在,

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公民消費公共商品而支付的價格,稅收收入體現為對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財政成本的補償,因此,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量與財政支出有著本質的內在聯繫,二者互為因果。可以說,從最基本的意義上講,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是以同期財政支出為基本前提的。同時,由於稅收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量與經濟發展狀況密切相關。此外,由於政府收入結構的多元性、稅制的非統一性、稅務管理能力的差異性等都將作用於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水平的形成,因此,一定時期的巨觀稅負水平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在一定時期巨觀稅負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微觀稅負應如何分攤到不同階層的納稅人?不同階層納稅人的負稅能力如何?不同稅負分攤方案的效應怎樣?稅收立法時均需做全盤細緻地考慮,其基本原則是使稅法本身具有正義、公平、合理等內在價值,從而使稅法成為值得納稅人和執法者共同遵守和尊重的良法,並使稅法適應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要求。顯然,達到這一目標或要求需要立法者配置相應的人力、財力、物力,或者說,必須付出相應的成本。
具體來說,通過立法實現法律體系的協調主要表現為: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要保持協調關係;二是不同法律部門的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要保持協調關係。而立法體系作為縱向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法規構成的整體,其協調主要表現為:一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都必須同憲法保持一致,不得牴觸;二是一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必須同憲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三是一切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必須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保持一致,不得牴觸;四是一切地方政府規章都必須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規保持一致,不得牴觸。這種協調是保證稅收立法適應經濟基礎以及其他上層建築要求的決定性條件。而這是由經濟關係對法律的統一要求所決定的。即作為一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上層建築,構成其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和法律規範必然在總的和基本的方面反映該經濟基礎及其統一要求,而共同的經濟基礎及其對法的統一要求必然形成各個法律部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相互協調和和諧一致。而要實現這種協調,就必須通過足夠充分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以及相關法律部門的審查、討論或論證階段和過程。為此,同樣必然耗費相應的資源。
但就其成本衡量而言,稅收立法成本有的包含於國家行政管理費用之中,如我國廣義稅法的立法主體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因此,其稅法制定過程中消耗的資源往往難以單獨計算;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存在大量稅收規章、稅收補充規定等低層次、低法律效力的稅收規範性檔案,且不少情況是由地方稅務機構進行的調研、測算,因此,稅收立法成本還部分地包含於稅收征管費用中,一般也難以單獨計算。

存在

由於稅收立法是稅收分配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嚴密高效的稅收立法過程是稅收分配科學合理和稅制最佳化的內在要求,所以在任何國家和任何存在稅收分配範疇的時期,稅收立法成本都是客觀需要的。稅收立法成本的高低,重點反映稅收立法工作的效率,它雖然是稅收運行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稅制運行的狀況以及稅制運行過程中的成本支出並無直接聯繫。稅收運行成本主要在稅制的執行、稅制的遵從以及稅收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影響的過程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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