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消亡論

稅收消亡論是在50年代到60年代我國理論界一度出現的理論傾向。在我國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國民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社會主義經濟中國營經濟、合作社和公私合營企業等公有經濟 所占比重達到93%,私營工商和個體經濟的只占7%,因而在蘇聯“非稅論” 的影響和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等“左”的思想下,一度出現了稅收可以消亡的思潮。在實踐上城市進行過“稅利合一”的試點,取消國營企業的稅收,只保留利潤上交一種形式。

在農村搞過財政大包乾,取消人民公社應上交的稅收。在試點中,發現由於稅收與價格,產品成本核算等關係密切,取消稅收,許多問題不易解決,因而難以取消。但1958年卻把原來的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4個性質作用不相同的稅種合併成工商統一稅,使稅制過於單一化。十年動亂期間,又將已簡化了的稅制,當作“繁瑣哲學”來批判,認為是“管、卡、壓”的工具。因而,把工商統一稅及附加和企業交納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屠宰稅合併為一種工商稅,稅收的職能作用進一步被嚴重削弱,稅收瀕臨被取消的邊緣。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撥亂反正,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作用才再度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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