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是敖玉芳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9年11月。

當稅收核定依據的課稅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其證明責任作為待證事實認定的重要法律機制,決定著待證事實能否成立以及能否作出核定決定。該書從稅收核定視角系統深入闡釋分析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問題,提出完善中國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制度的立法構想。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
  • 作者:敖玉芳
  • 類別:法學著作
  • 字數: 266千字
  • 首版時間:2019年11月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對稅收核定程式中爭議較大的證明責任構成及其相互關係、證明責任在征納雙方的分配、納稅人協助義務與證明責任的關係、證明標準的具體設定等重大理論問題予以回應和澄清;通過考察和借鑑西方國家稅收核定證明責任設定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構建中國的稅收核定證明責任規則體系。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概述
第二章 稅收核定的證明對象
第三章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分配
第四章 稅收核定的證明標準
第五章 我國稅收核定證明責任的反思與完善構想

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稅收核定的證明對象是稅收核定證明責任研究的初始環節。要成為稅收核定程式中的證明對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本條件,即證明對象必須是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認定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屬於征納雙方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必須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鑒於稅收核定的主要目的是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收構成要件應當成為所有稅收核定案件中不可缺少的證明對象,包括納稅主體、客體及其歸屬、稅基、稅率、稅收特別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稅收構成要件都同時作為證明對象範圍,應視特定案件的具體情形有所差異,多數案件的證明對象只涉及一項或某幾項稅收構成要件。此外,在稅收核定程式中,如果征納雙方對稅收核定的適用條件發生爭議,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等問題也將成為證明對象。在核定程式中有多種核定方法可供選用時,如果征納雙方對核定方法選用的合理性產生爭議,它也可能成為稅收核定的證明對象。
該書指出,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是稅收核定證明責任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同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由於歷史傳統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在稅收核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性,表現出不同的價值取向。大陸法系通常以“規範有利說”為基礎,倡導法治原則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英美法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通法判例並以“公定力說”為基礎,強調行政效率原則。同時,不同法系國家和地區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上也表現出一定的共性特徵。現代法治國家的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稅收核定行政程式中,作出稅收核定的主體必須履行職權調查原則。為提高稅收核定效率,克服稅務機關職權調查面臨的困境,各國普遍賦予納稅人相應的協助義務,採用職權調查原則下的征納協同主義。很多國家在立法上貫徹稅收核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律保留原則,並通過對稅收核定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進行修正,採用法律推定、法律擬制等立法技術,在特定情形下適用特殊分配規則,表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有效保障征納雙方的利益平衡。這些都是值得人們學習和借鑑的。
該書指出,稅收核定的證明標準,作為稅務機關認定課稅事實與衡量稅收核定證明責任是否完成的標尺,在稅收核定證明責任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美國、德國、中國台灣省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在稅收核定程式中採用多元化的證明標準,表現出共性的一面。同時受各自法律制度的影響,在稅收核定證明標準的具體設定上又表現出較大的不同。美國以證據優勢為基本標準,特殊情況下採用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較高標準。德國以真實確信的證明標準為基礎,特殊情況下可降低至優勢蓋然性標準。中國台灣省通常對課稅事實要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減輕該標準,但對稅收罰鍰案件不能降低證明標準,即裁罰案件不適用於推定。面臨不同的證明標準,如何選擇適用於稅收核定程式才更為合理,該書結合行政成本和課稅事實準確性、公正與效率、本證與反證的區別等方面對稅收核定證明標準的確定依據進行分析,認為應在高度蓋然性的較高標準基礎上,實現證明標準的多元化。

作品影響

榮譽表彰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原型為敖玉芳的博士論文,該論文入選《中國社會科學博士論文文庫》。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稅收核定的證明責任研究》
2019年11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78-7-5203-5435-6

作者簡介

敖玉芳,女,貴州遵義人,法學博士,畢業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為財稅法;現任貴州財經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在《稅務研究》《國際稅收》《稅務與經濟》等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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