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受益原則

所謂稅收的受益原則,是指主張將稅收負擔的分配以納稅人從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中受益大小為分配標準。它的提出來源於市場交易中等價交換的價格理論,其突出的特點是把稅收多少與政府預算支出聯繫起來,遵循的是“稅收一支出”的價格準則。

但是,受益原則在實踐中有著很大的局限性,面臨著一系列的難題,一是此原則的真正實施必然要求將納稅活動與支出安排同時決策,而在現實中兩者卻是分離的;二是由於公共物品消費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每個人消費的數量不可能精確計算,依據此原則也就無法確定其應承擔的稅收份額; 三是此原則的適用不能解決政府轉移性支出所需要的稅額對應的稅收負擔的分配問題。所以,受益原則只能適用於那些在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消費中能夠確定所得受益份額的稅收負擔的分配,如社會保險、汽油消費和車船使用者的徵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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