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註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定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複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代理師
- 解釋: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 前提: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
- 形式:稅務代理接受納稅主體委託
法律特徵,業務範圍,特點,公正性,資源性,有償性,獨立性,確定性,稅收征納關係中的作用,範圍,
法律特徵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業務範圍
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辦理髮票準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製作涉稅文書;進行稅務檢查;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諮詢、稅務業務培訓;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託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代理許可權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我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隨著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稅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我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徵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正由於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因而我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特點
公正性
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機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