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缺貨幣條款是當一國國際收支持續盈餘,並且該國貨幣在IMF的庫存下降到其份額的75%以下時,IMF可將該國貨幣宣布為 “稀缺貨幣”。於是IMF可按赤字國家的需要實行限額分配,其他國家有權對“稀缺貨幣”採取臨時性限制兌換,或限制進口該國的商品和勞務。
設定這一條款是希望盈餘國主動承擔調整國際收支的責任,但並未真正得到實施,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國際收支失衡的調整負擔仍然不對稱。
稀缺貨幣條款是當一國國際收支持續盈餘,並且該國貨幣在IMF的庫存下降到其份額的75%以下時,IMF可將該國貨幣宣布為 “稀缺貨幣”。於是IMF可按赤字國家的需要實行限額分配,其他國家有權對“稀缺貨幣”採取臨時性限制兌換,或限制進口該國的商品和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