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優惠辦法

秦皇島市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優惠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5-06-19。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1985-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秦皇島市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優惠辦法的若干規定
(1985年6月19日發布)
為了加強秦皇島市的經濟技術開發,歡迎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個人(以下統稱“客商”)前來我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及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開發區企業”),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客商投資的優惠待遇做如下規定。
一、稅收
(一)企業所得稅
1.開發區企業,凡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開發區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前十年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以後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予以減征、免徵。
3.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4.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合營者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5.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經客商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予以減征、免徵。
6.合營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1.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2.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3.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場地使用
(一)開發區企業場地使用費分為兩部分: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以人民幣計算)。
1.土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一百八十元。兩年內付清的,不計利息。超過兩年分期付款的,按我國銀行規定利率計收利息。
2.土地使用費,開發區企業使用土地,根據不同行業和使用年限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費標準為:
工業用地:一元至一元二角;
商業用地:十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用地:三元至六元。
(二)土地使用年限,根據經營項目,由中外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應與契約規定的企業經營年限一致。企業在經營期滿後,雙方願意繼續合作,可以續簽契約,延長土地使用年限。
(三)優惠待遇
1.凡屬提供中國國內急需的先進技術,經市政府批准,場地使用費可以從低計收。
2.資金利潤率過低。而產品又確實急需的合營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適當降低場地使用費。
3.科研項目和技術確實先進的項目以及不以謀利為目的的項目,減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費。
4.在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還沒有全部完成以前,投資興辦開發區企業,根據基礎設施建設進度情況,適當減收土地開發費。
(四)土地使用費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作調整;以後需要調整時,間隔期不少於三年,每次調整的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如土地已作為中方合營者投資,在契約期限內不作調整。
三、其它
(一)開發區企業購買用於生產在中國國內銷售產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車輛油以及為所提供的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諮詢服務、廣告等收取的費用與國營企業同等待遇。
(二)開發區企業,在能源供應、國內配套原材料分配、使用國內貸款、基建項目施工、通訊設備安裝和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三)客商來我市考察訪問、洽談業務,在入境、出境和進出開發區的管理方面,將簡化手續,給予方便。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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