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少數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的醫療急救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4〕13號)、《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衛計委〈關於印發河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財社〔2014〕128號)、河北省衛計委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河北省醫療機構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冀衛醫函〔2014〕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
為在我市發生的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
身份不明患者是指因昏迷、精神障礙或其他體徵不能表述本人身份的患者;無力支付費用患者主要指持低保證件或五保證件的患者。
(二)救助範圍
1. 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按政策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疾病應急救助費用,原則上是指醫療機構對急危重傷病患者實施緊急救治期間(一般不超過72小時)發生的費用。對需要適當延長急救時間者,醫療機構需提前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秦皇島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延長結算時間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其延長時限嚴格把握在所救治疾病出院標準的範圍內,病情平穩但需進一步觀察的患者應轉至民政部門定點醫院。
二、基金設立與籌集
(一)基金設立
1.設立秦皇島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轄區內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已經對各類醫療救助資金和政策進行整合的縣區,經批准可設立縣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2.市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戶,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3.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是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開展各類募捐活動、審核辦理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等。
(二)基金籌集
1.爭取中央、省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補助。
2.市級財政部門應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
3.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4.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於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三、基金審批與支付
三、基金審批與支付
(一)患者救治
醫療機構在接收救助對象後,應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的《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國衛辦醫發〔2013〕32號),積極對救助對象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救治。要嚴格遵守診療規範,杜絕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若違反診療規範,一經查實將停止醫療機構疾病應急救助補助資格。
(二)基金申請
1.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登記的診療科目應包括“急診醫學科”。要明確本機構內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協調工作,收集、匯總、審核臨床科室提供的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材料,將已審核材料提交至市新農合管理中心。
2.醫療機構對符合申請救助基金條件的患者有關情況進行初步篩查評判,及時採集填報相關信息,將上一季度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費用進行匯總,於每季度結束後20天內向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提交支付申請。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相關補助需求,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可不受理過期申請。
3.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秦皇島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審批表》)。無法核實身份的患者,應由醫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審核意見,審核意見填入《審批表》。身份明確但無支付能力的患者,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薄複印件,低保證、五保證複印件,並提供患者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無其他救助或保險補償的證明材料。或由患者居住地(縣、區)人社、民政等部門按職責協助核實其他補償支付渠道及已支付情況,審核結果填入《審批表》。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應核實無支付能力新農合患者已報銷情況。
(2)病歷首頁、出院小結等相關病歷材料的複印件。
(3)加蓋醫院公章的治療費用清單(包括診療費用、醫藥費用、護理費用、屍體處理費用)以及患者未交費的有關憑證。
(三)審核
1.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在收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後,應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及相關規定,對救助對象身份的真實性,診療、收費的合理性,支付渠道及能力等進行初審。
2.由市衛生局牽頭,邀請財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門進行聯審,相關部門要指定專人協助審核。公安部門要協助對患者身份信息進行審核,並建立無法確定身份人員信息庫。情況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請,應通過走訪等實地調查方式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核,對醫療機構上報無法確定身份的,要通過媒體公布其照片、相貌特徵等相關信息,設法查明欠費者身份。對身份確定的欠費者,要在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核實有無負擔能力等信息,在人社部門的協助下核實是否參加城鎮醫療、工傷保險,是否享受城鎮醫療、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經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的,由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將核准的醫療費用及時提交財政部門。
救助對象按規定程式獲得醫療機構救治後,經查實際具有繳費能力的,醫療機構應向該救助對象追繳費用,並將追繳回的費用主動退回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救助對象拒不補繳費用的,醫療機構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追繳,並報告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將其列入疾病應急救助黑名單。對費用追繳不力的醫療機構,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可給予通報、警告、列入資金申請黑名單等處罰。
3.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在審核完畢後,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對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醫療機構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0日內向市衛生局書面申請覆核。市衛生局應當組織市新農合管理中心與醫療機構雙方,對申請材料重新進行審核,並協調作出審核決定。
(四)基金支付
對經過審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條件的,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應當在通知醫療機構後15天內,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四、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