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會忠

秦會忠

秦會忠,男,漢族,1967年1月生,黑龍江呼蘭人,在職碩士研究生,經濟師,1987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一級巡視員。

2023年4月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會忠受賄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會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黑龍江呼蘭
  • 出生日期:1967年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89年08月至1996年09月,歷任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科員和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幹部;
1996年09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
1998年12月至1999年03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999年03月至2000年0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外管中心支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2000年01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外管中心支局局長;
2003年11月至2004年0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辦公室負責人兼珠海銀監分局籌備組組長;
2004年03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
2006年10月至2007年0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外資銀行監管處處長;
2007年02月至2007年0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副巡視員、外資銀行監管處處長;
2007年04月至2011年05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1年05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局級);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18年11月至2021年02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局長級);
2021年02月至2022年04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黨委副書記、一級巡視員;
2022年04月至2022年07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一級巡視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7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訊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一級巡視員秦會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海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2月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對海南銀保監局原一級巡視員秦會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秦會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簽訂虛假協定、借條以掩蓋涉嫌犯罪事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工作時間與監管對象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干預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權謀取金融信貸利益;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秦會忠身為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與監管對象和不法私營企業主拉拉扯扯、勾肩搭背,流連於酒場、球場、生意場,是肆意妄為、風腐一體的典型;價值觀扭曲,受貪慾驅使,長期遊走於官商兩道,疏於監管履職、醉心“投資創業”,是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典型;將監管權力當做斂財工具和謀利資本,插手銀行信貸、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監管權威、污染行業生態,是“靠監管吃監管”的典型。秦會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秦會忠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秦會忠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海南省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秦會忠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2月2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海南銀保監局原一級巡視員秦會忠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會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秦會忠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海南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海南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3年4月4日上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海南銀保監局原一級巡視員秦會忠受賄罪一案,海南省紀委監委、海南銀保監局、省直屬法院機關紀委總計50餘名領導幹部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秦會忠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珠海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海南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海南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銀行股東分紅、獲取貸款、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資格準入、延期起訴和解除訴前財產保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6081餘萬元人民幣,其中3634萬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秦會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秦會忠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秦會忠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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