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志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4-10-10
- 性別:男
- 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台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8年2月26日,任東台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
東台市交通建設投資發展有限閥汗騙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3月任東台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年11月18日,任東台市政協黨組成員、統戰部長。
東台市城市建設和綜合整治指揮部第四拆遷分指揮部指揮,
610省道東台段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
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5年9月19日辭去代表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協阿於2015年9月25日經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5年9月27日由鹽城市公安局執行淚求奔熱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鹽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鹽檢訴刑訴(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志水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2月25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鹽城市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志水遷仔承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蘇09刑初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秦志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求奔境迎年,辯騙旋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未退贓款人民幣一百一十一萬元、購物卡一萬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秦志水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2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秦志水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滲戒淚,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