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4-1976.11 寧夏賀蘭縣林科所工人
1976.11-1979.12 寧夏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79.12-1983.10 寧夏農學院教師
1983.10-1989.12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幹部,自治區農業廳農業處幹部、副主任科員
1989.12-1990.01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農業處主任科員
1990.01-1991.02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農業處副處長
1991.02-1994.07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計財處副處長
1994.07-1995.11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辦公室主任
1995.11-1997.03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
1997.03-2000.05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副廳長、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其間:1999.03-1999.06參加寧夏黨校領導幹部進修暨任職培訓班學習)
2000.05-2003.05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3.05-2003.12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其間:2003.08-2003.12在國家農業部畜牧司掛職鍛鍊)
2003.12-2005.03 固原市委副書記
2005.03-2016.08
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主任、黨組書記(其間:2006.09-2007.01參加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2007.03-2009.01 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社會學專業學習)
2016.08-2016.12 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原主任、黨組成員秦亞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原主任、黨組成員秦亞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秦亞兵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超越職權違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秦亞兵身為
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秦亞兵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亞兵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亞兵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亞兵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23日,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秦亞兵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秦亞兵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協調借款、入股、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承攬工程、支付貨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265.5萬元、美元1萬元、房產一套及5萬元購物卡,折合人民幣總計376.6155萬元。案發後,
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依法追繳贓款323.7255萬元,查封房產一套。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秦亞兵在區供銷社控股企業寧夏中農金合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向銀行、企業或個人借款過程中,違反《區供銷社章程》等多項檔案規定,未經區供銷社集體研究,擅自同意寧夏鑫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寧夏富華商貿有限公司等社有企業為中農金合公司提供擔保或借款。致使中農金合公司名下房產全部被抵押查封,鑫合公司、富華公司等社有企業承擔擔保
連帶清償責任2.13億餘元,造成區供銷社財產重大損失。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本案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9月3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秦亞兵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被告人秦亞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依法追繳被告人秦亞兵的違法所得52.89萬元,已追繳並扣押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亞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276.8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秦亞兵身為區供銷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809.00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對其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秦亞兵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秦亞兵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秦亞兵能主動交代贓款去向,使偵查機關追繳贓款224萬元,酌情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