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共和國憲法

秘魯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由秘魯立憲議會頒布,憲法規定秘魯是以勞動為基礎的獨立自主的社會民主共和國。國家的主要職責是捍衛民族主權,保障充分行使人權,消滅一切人剝削人和國家剝削個人的形式。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議員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議會議長由參、眾兩院議長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議會休會期間由議會常務委員會代行其部分職權。總統、第一、第二副總統和部長會議行使行政權。總統和副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不能連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秘魯共和國憲法
  •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
簡介,歷史,

簡介

總統任免部長會議主席,並根據部長會議主席的提名,任免各部部長。對部長或部長會議的不信任案須由不少於25%的參議員提出方能立案,但通過不信任案件需要半數以上的合法參議員投票贊成才能有效。不信任案被通過,被不信任的部長或部長會議應該辭職。司法權由最髙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院長在最高法院法官中選舉產生,任期1年。年滿18歲的秘魯公民有選舉權,現役軍人和警察沒有選舉權。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憲法還規定了國家保障經濟多元化、實行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禁止大莊園制、保護印第安村社等內容。

歷史

現行憲法於1993年12月31日生效。憲法規定總統可連任一屆,隔屆可再當選;增設第一和第二副總統;國會由兩院制改為一院制;對恐怖分子可處極刑等等。
2000年11月2日,秘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總統不得連任。
2005年3月11日,秘國會再次通過憲法修正案,正式賦予軍人和警察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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