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秘密拘捕
- 概念:秘密捕獲犯罪集團中某個成員
- 定義:排斥司法許可權制的絕對權力
- 合理性:不合理
- 我國是否存在:否
- 性質:一項特殊偵查措施
鑑別方法,政府釋疑,法律規定,
鑑別方法
偵查理論中的“秘密拘捕”與《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拘捕有著重大的區別。一般而言,秘密拘捕並不需要成立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事實條件與法律條件,甚至連類似秘密搜查的內部審批程式也不必要,外部監督根本就不存在,是否秘密拘捕完全是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從本質上看,秘密拘捕是排斥司法許可權制的絕對權力。在秘密拘捕的情況之下,不僅拘捕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得不到中立力量或監察機關的監督、審查,被拘捕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司法救濟和法律幫助。以侵犯公民權利秘密拘捕的行為,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沒有合理存在的憲法根據。
政府釋疑
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情形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外,應24小時內通知家屬,而最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則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限制,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說他發現網上有種說法,稱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秘密拘捕,對此,郎勝指出,這種說法不準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郎勝說,他說的例外只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這兩種情況,其他情況都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而即便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
另外,也有媒體記者關注到,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時曾規定,通知家屬的時候應當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但提交審議的修正案中,卻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刪掉”,對此,郎勝回答說,通知家屬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作出規定。
他指出,提交審議的修正案中,對24小時以內告知家屬的內容中,一般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當然,也可能隨著偵查進行,罪名、案情都會發生變化,所以為適應各種複雜情況,法律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而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根據規定和案件實際情況來通知。
法律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
為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須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