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匿權

秘匿權:西方新聞界的職業道德準則之一。指新聞記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將訊息、新聞的來源、出處通過報導等形式向外界公開,以保證新聞源不因提供訊息而受到某種傷害或損失。新聞記者在堅守新聞源的保密原則的同時,要說服對方允許在可能的限度內標明出處,當然以新聞源不受損害為前提。

秘匿權秘匿權又叫“取材秘密權”或“訊息來源保密權”。它是傳播者、新聞機構享有員雄白對訊息提供者的有關情定灑漏況進行保密的權利。行使秘匿權(1)保護訊息提供者,不對洪盼嘗任何人泄露其姓名\職務\所屬機構等情況,以免訊息射腿邀剃提供者受到打擊、迫害及其他報復。(2)保護與訊息提供密切相關的是,保陵櫃肯員證傳播媒介擁有必要鍵蜜犁的重組的信息來源。當然秘匿權也有負作轎祝用,它常常為傳播者製造假新聞提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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