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旗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的評估督導和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的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落實上級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少數由科左後旗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擬定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五)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負責全旗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定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爭取中央、自治區和市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定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動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定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旗重大區域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和實施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擬定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定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科左後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定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配合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左後旗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政策銜接,統籌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研究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旗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旗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旗儲備總體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全旗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監管,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管理全旗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監測旗內外糧食和儲備物資供求變化。承擔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全旗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旗級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
(十五)根據全旗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全旗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定全旗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本級投資項目。
(十六)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旗糧食和物資庫存檢查工作。
(十七)負責全旗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八)推進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旗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定區域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政策措施。推動重點地區開發開放建設。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
(十九)組織擬定和實施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老工業城市及城區老工業區調整改造、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等特殊類型地區綜合治理。
(二十)根據國家及自治區能源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科左後旗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策,擬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旗煤炭、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氣以及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行業的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及技術改造項目,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技術研發及相關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旗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國家及自治區能源消費總量目標,提出全旗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協調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負責全旗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協調全旗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全旗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監測分析全旗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旗電力行業運行安全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依法開展全旗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研究擬定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維護電力市場秩序;負責全旗能源生產、運行和管理,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能源資源、財稅、環保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等建議;接受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指導,承接並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負責開展全旗能源對外合作,協調推進與周邊區域能源開發利用合作工作。
(二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巨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提高經濟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1.強化制定全旗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完善規劃制度,做好規劃統籌,精簡規劃數量,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國家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
2.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4.改革完善儲備體系和運營方式,完善旗儲備,進一步發揮政府儲備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商業儲備,推動形成旗級儲備、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的協同發展格局。
5.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強化動態監控,提高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儲備在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6.加強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 監管”,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旗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及動用指令,監督儲備主體做好收儲、輪換,確保旗儲備物資收得進、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7.負責統籌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全旗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發展的戰略、規劃、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定能源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全旗電力市場建設方案,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定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旗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2.與旗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旗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全旗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全旗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發改委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旗發改委根據全旗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全旗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監管,根據旗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綜合股(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四)基礎設施和社會發展股。
(五)農村牧區和生態經濟地區股。
(六)產業發展和環境保護股。
(七)督導和執法督查股。
(八)價格收費管理股。
(九)糧食和物資儲備股。
(十)能源股。
(十一)審批辦。
機關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