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應急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建議,組織制定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
(三)指導全旗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按照統一部署,牽頭建立全旗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工作,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五)組織指導協調全旗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全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上級部門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按許可權管理協調指揮全旗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全旗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合對接,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我旗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指導全旗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按職責許可權組織協調指導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旗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地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七)依法行使全旗消防管理職權,按許可權協調指揮全旗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旗有關部門和各蘇木鎮(場)政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考核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全旗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九)組織協調全旗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上報、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市和旗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全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旗有關部門和各蘇木鎮(場)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旗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旗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四)負責全旗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承擔旗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十六)負責全旗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全旗安全生產工作,發布全旗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各蘇木鎮(場)、街道辦及科左後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一般及旗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重點企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科左後旗應急管理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旗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自然資源局、旗水務局、旗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國家、自治區、市和旗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旗自然資源局、水務局、氣象局、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旗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及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落實通遼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水務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通遼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令。
(5)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
(6)根據實際情況,旗自然資源局、旗水務局、旗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商旗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旗級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旗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旗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旗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旗發改委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旗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旗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旗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
(二)應急指揮調度中心。
(三)火災防治管理股。
(四)災害防抗救援和物資保障股。
(五)綜合監督股。
(六)安全生產基礎股。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八)宣傳教育培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