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質量強旗、食品藥品安全和標準化等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和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授權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旗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依許可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託,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科左後旗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定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旗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部門各負其責,蘇木鎮(場)政府負總責的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擬定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科左後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負責全旗食品生產、經營(流通、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法定許可權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許可、備案等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職責組織和監督實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依職權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行政許可。負責組織和指導蘇木鎮(場)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旗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旗認證認可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七)負責全旗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通遼市擬定和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實施戰略以及起草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
(十八)擬定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科左後旗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九)指導各蘇木鎮(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個私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各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二十)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十一)領導、監督、管理派出至各蘇木鎮(場)的市場監督管理所在轄區內開展市場監管工作,並保證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十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產地的煙花爆竹行為;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旗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旗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旗農牧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旗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兩部門應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旗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旗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旗商務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
5.與旗文化和旅遊局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市和旗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綜合規劃新聞宣傳股。
(二)法規股。
(三)執法稽查股(大隊)。
(四)登記註冊和行政審批股。
(五)信用監督管理股。
(六)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股。
(七)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股(反壟斷股或大隊)。
(八)網路市場交易監督管理股。
(九)質量發展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
(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股。
(十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股。
(十三)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
(十四)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十五)藥品註冊生產監管股。
(十六)藥品化妝品流通監管股。
(十七)藥品與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監管股。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十九)計量和標準化股。
(二十)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股。
(二十一)智慧財產權發展保護與廣告監督管理股(大隊)。
(二十二)科技和信息化股。
(二十三)財務股。
(二十四)個私經濟組織黨建辦公室。
(二十五)人事股。
機關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