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志願者協會

科普志願者協會是由有志於科學普及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志於從事科學普及的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普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Populariza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主要職責,價值意義,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是:“科普志願者登記、管理、培訓、交流,策劃、實施公益慈善項目,提供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專業服務,規範志願者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聯絡機構、辦事機構遍布各高校、企業及各縣市區。

價值意義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人民物質生活的提高,對科學文化的需求日益迫切。因此科學教育是一項具有深遠意義的育人工作,是一項戰略任務,在社會的地位十分重要。以社會為依託,不斷發展和完善科學教育體系,把社會和整個國家的科教規劃融為一體。從而通過科普建設促進社會的持續發展,是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決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科普志願者聯合會。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由有志於科學普及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團結和動員全市的科普志願人員和單位,努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促進科普工作的民眾化、社會化和經常化,服務大眾,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積極開展各類科普活動和對外交流,不斷提高科普志願者服務水平,促進全民科學素質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為富民強市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局。本會接受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熱心從事科學技術文化傳播的志願服務人員參與支持科普事業,大力發展科普志願服務隊伍;
(二) 加強科普志願者服務隊伍自身建設和管理,不斷完善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科普志願者登記、管理、培訓、交流,保持隊伍的穩定性;規範科普志願者行為,樹立良好公眾形象。
(三) 定期舉行會員工作交流和業務培訓,增強會員服務意識,提高會員服務水平;
(四) 組織會員開展和參與各類科普志願者服務活動,策劃、實施公益慈善項目,向社會提供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專業服務;
(五) 圍繞科普工作特點和運作方式開展理論研究,促進科普工作的科學化、系統化;
(六) 承擔泰安市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科協交辦的任務,協助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擁護本會章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會員:在不領取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為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知識、技能、資源和精力且每年不少於48小時的個人志願服務。
(二) 單位會員:無償為科普活動提供資源、人力、財力等支持並自願加入協會的組織、團體、機構、事業單位、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數量一般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九)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除第四項之外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於3人,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從理事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決定事項;
(四)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章程以及落實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五)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和社會公眾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出席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務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如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應改任名譽職務。如需延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監事會主席1名。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在提報會員大會選舉前,需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後15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能正式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於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財務獨立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迴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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