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的通知》發布後,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和相關實驗室的積極支持與配合下,評審工作進行順利。科技部基礎研究司就首批省部共建實驗室的啟動實施及相關問題做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部關於省部共建實驗室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01-03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檔案檔案,通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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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內容
科技部基礎研究司《關於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的通知》發布後,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和相關實驗室的積極支持與配合下,評審工作進行順利。現就首批省部共建實驗室的啟動實施及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研究,決定批准“山東省作物生物學實驗室”等29個地方重點實驗室為首批省部共建實驗室。省部共建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省(自治區、市)XXX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將按統一規格授牌。
2、上述29個實驗室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即進入省部共建建設實施期。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實驗室和依託單位認真制訂實驗室建設計畫,並組織專家論證(計畫任務書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2)。建設期滿一年後,應組織專家對建設計畫執行情況進行驗收。論證和驗收結果報科技部備案。
3、科技部將對省部共建實驗室建立統一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對實驗室給予引導性經費支持。評估成績優秀的實驗室將晉升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較差實驗室將撤消其省部共建資格。
4、省部共建實驗室依託一級法人單位建設,是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的科研實體。依託單位要重點改善實驗室環境和條件,保證實驗室用房和儀器設備相對集中和統一管理。各實驗室要以省部共建為鍥機,進一步凝鍊研究方向和目標,建設高水平的人才隊伍,積極承擔地方和國家的重大科研任務,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努力成為地方組織開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養高水平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帶動地方實驗室的發展。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和實驗室依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省部共建實驗室的經費支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為主”的原則,保證實驗室的開放運行。
省部共建實驗室是科技部加強和指導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應切實加強對省部共建實驗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實驗室成為地方實驗室的示範工程。同時,要按照《關於加強地方實驗室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科基函〔2002〕20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地區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1、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研究,決定批准“山東省作物生物學實驗室”等29個地方重點實驗室為首批省部共建實驗室。省部共建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省(自治區、市)XXX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將按統一規格授牌。
2、上述29個實驗室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即進入省部共建建設實施期。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實驗室和依託單位認真制訂實驗室建設計畫,並組織專家論證(計畫任務書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2)。建設期滿一年後,應組織專家對建設計畫執行情況進行驗收。論證和驗收結果報科技部備案。
3、科技部將對省部共建實驗室建立統一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對實驗室給予引導性經費支持。評估成績優秀的實驗室將晉升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較差實驗室將撤消其省部共建資格。
4、省部共建實驗室依託一級法人單位建設,是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的科研實體。依託單位要重點改善實驗室環境和條件,保證實驗室用房和儀器設備相對集中和統一管理。各實驗室要以省部共建為鍥機,進一步凝鍊研究方向和目標,建設高水平的人才隊伍,積極承擔地方和國家的重大科研任務,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努力成為地方組織開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養高水平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帶動地方實驗室的發展。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和實驗室依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省部共建實驗室的經費支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為主”的原則,保證實驗室的開放運行。
省部共建實驗室是科技部加強和指導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應切實加強對省部共建實驗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實驗室成為地方實驗室的示範工程。同時,要按照《關於加強地方實驗室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科基函〔2002〕20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地區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