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於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的通知》是科技部2002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的通知。
簡介,申報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研究方向,人才隊伍,硬體建設,科研能力,運行管理,支持投入,申報方式,注意事項,
簡介
【發布單位】科技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科技部關於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的通知
為了落實《科技部2002年加強地方科技工作要點》,進一步完善國家實驗室體系,推動地方實驗室工作,根據科技部下發的《關於加強地方實驗室工作的若干意見》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優秀地方實驗室重點培育工作,遴選一批受地方長期重視、與地方經濟發展緊密聯繫、提供重大關鍵技術支撐的優秀地方實驗室重點培育,科技部和地方以省部共建形式共同支持,通過典型示範和引導,提高地方實驗室的整體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研究方向
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應符合地方經濟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或前沿、交叉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
人才隊伍
學術水平較高、學風嚴謹、開拓創新精神強的學術帶頭人不少於3人。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不超過六十歲。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開發隊伍,科研人員總數不少於25人,並有足夠的技術和服務人員。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在讀博、碩士研究生不少於20人。
硬體建設
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用房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於1200萬元,並能統一管理,開放式使用。
科研能力
實驗室近5年間承擔的國家級科研項目不少於5項,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資助強度50萬元以上的科研項目不少於3項,科研項目總經費1500萬元以上,或人均科研經費不少於10萬元/年,或年均競爭性科研經費(不包括單位、政府經常性撥款)不少於200萬元。
運行管理
實驗室依託一級法人單位跨學科組建,已建立起較完善的管理辦法和開放運行的規章制度,初步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支持投入
實驗室建設以來,地方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連續投入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的經費不少於1000萬元。
申報方式
申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統一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科技部基礎研究司申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述遴選條件的要求,結合本地方的科技發展戰略目標與規劃擇優推薦,並組織填報《省部共建實驗室申請書》。
注意事項
1.申報前應根據新的要求對現有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管理體制等做適當調整,但不支持申報跨地域的聯合實驗室。
2.申報需按規定的格式(附屬檔案)填寫省部共建實驗室申請書,一式5份,並加蓋依託單位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3.地方和依託單位配套經費的到位情況,以每年地方和依託單位下達的經費預算和實驗室實際進賬數為依據。
4.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必須對實驗室申報工作嚴格把關。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將取消其申報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5.今年擬遴選共建的實驗室數量少,請對照申報條件認真衡量,各省(市、自治區)不要盲目申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西部地區的地方實驗室。
6.每省(市、自治區)限報1項,多報無效。
7.申報截止日期: 2002年10月20日(以收到時間為準),逾期不再受理。
8.申報工作結束後,將組織專家評審,主要以實驗室匯報、演示和答辯的方式進行。要求全面展示實驗室環境條件狀況,可以多媒體、聲像等形式展示,請相關實驗室預先做好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