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規範原則

計畫是科學管理的重要職能,具有客觀的規律和規範,因此,計畫的編制一定要堅持科學的態度,遵循科學的程式,採用科學的方法,符合科學的規範,才能使主觀與客觀達到統一,使企業內部條件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使計畫切合實際、切實可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規範原則
  • 背景:計畫是科學管理的重要職能
  • 始於:17世紀
  • 地點英國
發展歷程,發展現狀,詳細分析,實質內容,客觀公正性原則,公眾利益優先原則,綜述,

發展歷程

科學的社會建制化始於17世紀。1645年,英國產生了“無形學院”,後來,在此基礎上成立了皇家學會。學會成立時,著名科學家胡克為學會起草了章程。章程指出,皇家學會的任務是:靠實驗來改進有關自然界諸事物的知識,以及一切有用的藝術製造機械實踐、發動機和新發明。自此,科學成為一種有明確目標的社會建制。胡克為科學建制所設立的目標,有兩層含義。其一,科學應致力於擴展確證無誤的知識;其二,科學應為生產實踐服務。顯然,前者是後者得以實現的前提,因此,科學建制的核心任務是擴展確證無誤的知識。

發展現狀

隨著科學建制化的發展,社會對科學建制的外部控制逐漸減弱,而科學建制內部的自治則逐漸加強,用以補償外部控制的不足。科學社會學的創始人默頓研究了科學建制內部的規範結構。在默頓的研究範式中,科學的社會規範包括普遍主義、公有主義、無私利性和有條理的懷疑主義等科學的精神氣質(ethos)。雖然科學的社會規範是一種理想型規範,但由於它能有效地服務於科學活動的目標———擴展確證無誤的知識,因而成為科學建制內部的自律規範,同時也成為科學建制對外捍衛其自主權的出發點。

詳細分析

科學的社會規範服務於對確證無誤的知識的追求,堪稱科學共同體的學術規範;但如果仔細分析其話語語境,不難發現其中所蘊涵的的潛台詞是“確證無誤的知識無疑會給人類帶來巨大的福祉”,因此它實質上扮演著一種準倫理規範的角色,其所蘊涵的作為認知原則的客觀性原則起到了準倫理原則的作用。而20世紀的歷史事實和理論反思則表明,追求客觀性並不必然導致善,確證無誤的知識也不盡意味著人類福祉的增進,故客觀知識的獲得不再是科學的價值合法性的依據,應將科學活動直接納入倫理的規範之下。雖然科學編史學和科學知識社會學等研究在知識論層面遭遇到頑強的抵抗,但其在價值論層面對科學活動的社會價值因素的揭示則使“科技負載價值”成為科學與技術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的共識。依據這一共識,對科學活動的倫理反思,首先必須直接深入到社會分工和社會責任等價值層面,尋求科學活動的倫理原則。

實質內容

科學建制化發展的實質是科學成為一種社會分工意義上的職業,職業化的科學活動自然有其不可推卸的相關職責。從巨觀層面看,社會的支持使科學建製成為最有能力系統地從事知識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知識儲備的社會部門,故科學建制的主要職責應是通過知識的生產造福社會,回饋社會的支持和信任。這似乎表明,科學活動所應該遵循的倫理原則是客觀性原則和為人類謀福利的原則。但如果進一步深入到微觀利害衝突層面,不難看到具體的科學活動總是與相關的文化價值取向、利益—風險分配機制等微觀的利害衝突相關:同樣一種“客觀知識”對不同的族群的價值意味不一定相同,許多新知識、新發現往往意味著利益博弈中的重新洗牌;更為重要的是,科學知識的體系化、複雜化和專業化使科學專家與公眾的關係逐漸演變為一種準“醫—患”關係,資本、權力和知識牢固地聯結而成的知識權力結構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主導力量。這一思考促使我們必須將公正的理念和公眾的利益納入到對科學活動的倫理反省之中,即將客觀性原則拓展為客觀公正性原則,將為人類謀利益原則具體化為為公眾利益優先原則。

客觀公正性原則

科學活動的客觀公正性原則強調,研究者不僅要對知識和信念的客觀真實性負責,更要為這些知識和信念的正確傳播和公正使用負責。這一原則要求,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要保持客觀公正,使研究的風險和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在研究結果形成之後,要審慎地發布傳播和推廣運用,儘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後果。從表面上來看,客觀性與公正性有時候是矛盾的。例如,心理學家在研究智商 IQ (當然這種測量本身也是有問題的)時發現,即使是在沒有偏見的測試中,黑人也由於某種原因比白人的智商低。在這種情況下,研究者應該如實公布測試結果嗎 顯然,如果研究者不作任何背景說明,“客觀”地公布研究結果,將會導致某種不公正。這是否意味著研究者應“修正”結果以規避不公正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它明顯違背了科學研究應堅持的客觀性。正確的解決辦法應該是,將客觀性與公正性統一起來,即研究者一方面應該客觀地公布測試數據,另一方面還必須對相關背景作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從而避免和儘可能減少公眾對結果的誤解和誤用。

公眾利益優先原則

公眾利益優先原則是科學活動的另一項基本倫理原則。這條原則的出發點是,科學應該是一項增進人類公共福利和生存環境的可持續性的事業。這一原則不僅強調,一切嚴重危害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損環境的可持續性的科學活動都是不道德的;而且還堅持與客觀公正性原則相協調,即要求與科學活動相關的不同族群(各種直接或間接的利害相關者)的利益要得到合理的兼顧。這一原則是對科學活動中的各種行為進行倫理甄別的最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可以對某項研究發出暫時或永久的“禁令”;反過來,也可以用這條原則反觀某些“禁區”合理與否。依據公眾利益優先原則,在科學研究中,科學家首先要對研究中的個人 如接受試驗者 和研究成果的運用可能影響到的公眾的利益負責。如果將科學工作者當作第一者,科學工作者的僱主 大學、企業、研究所等 作為第二者,那么這些個人和公眾可稱為第三者,而這些第三者的利益應該優先於前二者,至少不能為了前二者的利益而嚴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為此,首先科學工作者應向有關個人和公眾客觀公正和全地傳播有關知識,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其具有實際參與決策 決定 的能力。其次,要對知識的壟斷作出合乎公眾利益的限制,避免企業等利益集團利用投資,控制科學研究,獨享研究成果這一公共資源。再次,當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將嚴重損害某些相關個人和公眾利益的時候,科學研究者有義務向有關人群乃至全社會發出警示。

綜述

科學是一項為公眾福利而創造、傳播和運用確證知識的社會性事業,客觀公正性和公眾利益優先原則,是科學活動的內在規定性,它不僅體現了科學的精神實質,也昭示了科學與倫理的內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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