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場舞弊案

科場舞弊案,發生於清朝順治十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場舞弊案
  • 發生時期 :清朝順治十四年
  • 涉及機構:刑部
  • 涉及人物:王樹德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順治十四年秋,清朝在順天府舉行科舉大考。主考官是翰林院侍讀曹本榮、侍講宋之繩,副考官有大理寺左評事李振鄴、右評事張我朴,國子監博士蔡之曦、行人郭睿等十四人。李振鄴等人雖名為進士,然皆少年輕狂,浮薄寡慮。此科限取士子僅二百零六人,而參加考試的“八府之秀”有四千名,又有拔貢、歲貢、官生、民監共一千七百餘人。為了考試中榜,應試者千方百計“關節路徑”。李振鄴等因而藉機收受財賄,應承請託,“其間雖未必盡貪財納賄,而欲結納權貴,以期速化,攬收名下,以樹私人,其用心則同也。”由於囑託甚多,而名額有限,李振鄴等人私下權衡取捨“比之閱文以定高下者,其心更苦。”決定取捨不是依據考生成績,而是“爵高者必錄,爵高而黨羽少者乙之;財豐者必錄,財豐而名不素布者,又將乙之。”更有甚者,李振鄴“其在外所通關節者,二十有五人,在內一時難以尋獲,遂手畫蘭筆一紙,令奚童靈秀尋對,止中五名,外二十人不中。”待到張榜公布後,人情大嘩。一些知道舞弊內情的老試或因落第而紛紛向官府舉報。刑科任克溥乘機具疏彈劾,事下吏部,都察院嚴查偵辦。經查,李振鄴等人“恣意貪墨行私,所審受賄用賄過付種種實情”實屬目無法紀,“若不重加懲處,何以警戒來茲?”經奏請皇帝裁決,監考官李振鄴、張我朴、蔡元曦、陸貽吉、項紹芳、舉人田耜鄔作霖等人被判處斬刑,立即執行,並沒收其家產,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陽堡,主考官曹本榮、宋之繩交部議處。順治十五年正月,複試上年順天中試舉人,錄取朱漢雯等一百八十二名。另有八名文理不通,俱革去舉人。其中有作弊作偽者,查有王樹德、陸慶曾等多人,均判處死刑,其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順治帝接刑部奏議後,“以人命至重,恐其中或有冤枉,特命親捉來親訊,王樹德等俱供作弊情真。”順治帝覺得一時處死許多犯人,於心不忍,故下詔俱從寬免其死罪,各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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