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

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東漢章帝元和二年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後漢書》卷三《章帝紀》。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秋冬行刑
  • 時代:漢代
  • 主體:死刑犯
  • 屬性:行刑制度
秋冬行刑
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秋冬行刑制度,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審”“秋審”制度亦可淵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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