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股資金是公私合營企業中,經清產核定的私人資金。是公私合營企業的一項資金來 源。1955年~1956年全行業公私合營時,私營商業被改造為公私合營企業,原私人資金按社會主義的經營管理原則加以合理運用。通過清產估價,核定實有資金數,即為私股資金。最初公私合營企業的盈利按照 “四馬分肥”的原則分配 (按國家稅金、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和股息紅利四個方面分配) ,資本家私股的股息紅利只占企業全年盈利總額的四分之一左右。
全行業公營合營後,資本家的私股資金只能領取年息五厘 (即年息50%) 的定息。經過合營轉為國營時的私股,稱作“接收私營企業股金”(簡稱接受私股資金) ,定息也停止了。在會計處理上按制度應將私股部分的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別列入“接受私營企業股金”科目、“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專戶。隨後又將其中固定資金部分,通過調整轉入“固定資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