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簡稱。國家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對其監督管理,以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規。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48條。

其主要內容是:明確了私營企業是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私人經濟組織,在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受國家保護;私營企業可以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程式、經營內容、具備的條件及企業關閉的法定要求;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私營企業的財務和稅收;國家對私營企業的監督與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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