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他人偷越國境罪

私放他人偷越國境罪,是指邊防海防線上值勤的軍職人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徇私舞弊,私自把他人放出或放入國(邊)境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邊)境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徇私舞弊的行為,既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3)主體是在邊防海防線上執行守衛、檢査、巡邏、警戒、搜査等勤務的軍職人員。(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有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目的。

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如接受賄賂,或為了從外國或港澳等地區買回高檔、緊俏商品,也有的是為了貪圖女色,或者是為了私人交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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