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奉養

私奉養,漢朝皇室及封君在湯沐邑內所得之賦稅收入。因皆為其私有,不屬於政府財政收入,故稱之為私奉養。

涵義,簡介,文獻記載,

涵義

私奉養,漢朝皇室及封君在湯沐邑內所得之賦稅收入。因皆為其私有,不屬於政府財政收入,故稱之為私奉養。

簡介

漢初諸侯王經濟權力很大。他們在封國內可以徵收漢廷規定的各種賦稅。王國賦稅的徵收和漢中央政府一樣,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租賦,即田租和人口稅;一是山川園池和市井之稅。前者供給王國官吏俸祿、養活軍隊以及政府日常開支,後者則主要用於供王室自身的開支,亦即諸侯王的“私奉養”。
歷史學家翦伯贊在《中國史綱要》說:“(漢朝)中央政權的租賦所入,由大司農掌管,用來養活官吏和軍隊。 皇帝、諸侯王、列侯等在轄區或封域內,還以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人作為“私奉養”。皇帝的私奉養,置少府官主領。最晚到漢武帝時,少府開始向貧民出假公田,榨取地租。武帝置水衡都尉統一鑄幣,得利亦入少府。元帝時, 封建國家和皇帝每歲剝削所入,計百姓賦錢藏於都內(大司農屬官)者四十萬萬,水衡錢二十五萬萬,少府錢十八萬萬。少府、水衡錢供皇帝私奉養者數目十分巨大。”

文獻記載

史記·平準書》:“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漢書·食貨志》:“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
唐 杜佑 《通典》卷第四〈食貨四〉:“漢高帝接秦之敝,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纔取足。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倉廩府庫也。”
元 朱禮 《漢唐事箋·前集》卷一《大司農》:“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以供天子私奉養。大農掌國貨,以供軍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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