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茂坪童黨燒屍案是一宗發生在1997年香港九龍秀茂坪邨的謀殺案,一度轟動全港。
被告,事發經過,事件起因,判決,其他,
被告
許智偉(第一被告,當時17歲)
麥家豪(第三被告,當時17歲)
吳明俊(第四被告,當時17歲)
陳德明(第六被告,當時16歲)
劉佩儀(第七被告,當時15歲)
黃金寶(第八被告,當時14歲)
傅顯進(第十被告,當時17歲)
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
事發經過
1997年5月14日晚上,當時年僅16歲的少年陸志偉,被一群為數14人的童黨帶到秀茂坪邨某座第1508室(陳木清居所)內,以不人道方式對待,並向他持續虐打;事主在經過多小時的虐打後,當場死亡。童黨在知道弄出人命後,恐怕事件會被揭發,在驚惶失措的情況下便把死者的屍體拖往已劃為重建工地的第32座的垃圾房燒毀,毀滅證據。
事件起因
在少年陸志偉遇害前,一名住在同邨的輕度弱智男子陳木清亦被同一班童黨欺負,該班童黨懷疑死者陸志偉慫恿該名男子報警,於是便向死者下手。
在死者陸志偉被虐打的過程中,該班童黨先後使出了多種殘酷的招數,有人更嘗試搜尋新的武器襲擊死者。連本來只是旁觀的少女亦加入襲擊的行列。
此幫兇徒隔日將屍體移至秀茂坪村32座,兩次淋火水燒屍企圖煙滅證據。
判決
事發後,被該童黨欺負的男子陳木清到醫院求醫,在醫院被警方追問下向警方舉報(該名男子亦是本案的目擊證人)。警方經調查後先後把涉案的14名少年拘捕,並分別控以謀殺(所有被告)、嚴重傷人(第2-5、7-13被告)及非法處理屍體(第2-5、8-10被告)罪名。
經過約一年的審訊,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其中一名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協助警方破案;6名主犯(第1、3-4、6、8、10被告)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其中4人判處終身監禁,另外2名被告和其餘7名被判傷人罪名成立的被告則判處有期徒刑,而案中第三被告麥家豪抗訴成功,並改判嚴重傷人罪,監禁判期則由26年減為7年。
負責審理此案件的法官王見秋在判刑時指出,這次事件是一項令人震驚的罪行,並指該班童黨所做的行為,簡直是惡毒、無人性、極端殘忍和暴力,他又指此案件的首腦是一名危險人物。他又強調,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因此要向被告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而這班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其他
就是次事件,有社工認為,該班青少年可能是因為來自破碎家庭,缺乏家人的關心和愛護,或者是該青少年本身過往曾受虐打,以致心靈受創而作出報復性的行為。另外,有犯罪學專家認為,該班童黨是曾經看了一些描述黑社會的漫畫,於是便模仿漫畫內的情節,向死者施暴。這反映出,青少年是容易受到不良刊物(即:暴力和色情刊物)的影響。
事件過了十年後,2007年12月25日聖誕節,其中一名涉案的女童黨成員劉佩儀疑因失業及失戀雙重打擊下,不堪度過孤獨聖誕節,在順天邨寓所鄰座大廈,留下寫著「不開心」字句遺書跳樓自殺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