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基金會

揚州市禹振飛慈善基金會由禹振飛先生個人出資2000萬元(3年達到5000萬元)建立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也是江蘇省個人出資最多,揚州市首個由私人出資建立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禹振飛基金會
  • 創立時間:2011年5月19日
  • 出資額:2000萬元
  • 目的:扶危濟困,捐資助學等
基本介紹,理念,宗旨,章程,

基本介紹

2011年5月19日,揚州市禹振飛慈善基金會正式成立。這是江蘇省個人出資最多、揚州市首個由私人出資建立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原副省長、省慈善總會會長俞興德,市委副書記、市慈善總會會長洪錦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勤,副市長王玉新,市政協副主席楊明榮等出席成立大會。
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
揚州市禹振飛慈善基金會,由禹振飛先生個人出資2000萬元(3年達到5000萬元)建立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該基金主要用於扶危濟困,捐資助學,公益援助,承擔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禹振飛先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我願將慈善事業作為我又一個人生追求,我願以有限的物質幫助,弘揚無限的大愛精神。"

理念

使有能力的人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使有需要的人有尊嚴的接受幫助,鼓勵得到幫助的人參與傳遞大愛精神。
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

宗旨

以有限的物質幫助,弘揚無限的大愛精神。以人為本、扶貧濟困、關愛民生、資助教育、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做一點貢獻。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揚州市禹振飛慈善基金會。
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致力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秉承公信、專業、規範、透明和高效的原則,探索實踐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民間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企業及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平台,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諧作出貢獻。大愛是“仁者愛人”的傳統精神的弘揚,它提倡寬廣博大的愛,施與眾人的愛,本質是人對人的自身價值、前途和命運的高度負責和自覺持久的關愛。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它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使有能力的人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使有需要的人,有尊嚴的接受幫助,鼓勵得到幫助的人參與傳遞大愛精神。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以有限的物質幫助,弘揚無限的大愛精神。以人為本、關愛民生、扶貧濟困、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重點資助城鄉特困戶就醫、就學和基本生活等。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此後分期追加投入到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實行本金制管理。每年的增值收益部分,除部分用於本金積累和支付管理費用以外,其餘全部用於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是江蘇省民政廳,日常業務主管單位是揚州市民政局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揚州市揚子江北路308-1號8250室,郵編22500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基金會
(一)扶危濟困,幫助困難群體改善生活和健康狀況;
(二)捐資助學,幫助優秀貧困青少年完成學業;
(三)公益援助,扶持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
(四)承擔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五)組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捐贈人;
(二)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三)專業管理人士。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組織,組織全部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信譽,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二)依照章程對本基金會和財產使用進行監督;
(三)享有選舉、被選舉和對全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駛下列職權:
禹振飛基金會
禹振飛基金會成立大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由主要捐贈人擔任,其他人員從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末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二條如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的,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負責對外聯絡和媒體宣傳;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
(二)投資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其他資金捐贈。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試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的領域。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主要捐贈人認為有必要終止的。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終止,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後,所有剩餘財產的處置方法由本基金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1年5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理事會的決定應充分尊重主要捐贈人的意願和意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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