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遇簽證

禮遇簽證

頒發對象,有效期,入境次數,停留期,

頒發對象

禮遇簽證是一些國家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為進入或經過該國國境應當給予相應禮遇的人員所頒發的簽證。這些人一般是身份高但又未持有外交護照的人員或已卸任的外國黨政高級官員及知名人士。中國禮遇簽證發給來華訪問的卸任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國會議長、最高法院院長、外交部長、前駐華大使、其他高級官員、知名人士及其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持用外交護照的有影響的外國在野黨領袖以及發證機關認為應發給禮遇簽證者。

有效期

指簽證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簽證頒發之日起到持證人可入境中國的截止日期(以台北時間為準)。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數,在有效期滿前(含當日),持證人均可入境。

入境次數

指持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可以進入中國國境的次數。
入境次數用完或入境次數未用完、但已過有效期的簽證,均為失效簽證。如需前往中國,須重新申請簽證。如持證人持失效簽證來華,將被拒絕入境。

停留期

指持證人每次入境中國後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即從入境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
外國人在華停留時間如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而未辦理有關延期手續,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情況,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因此,持證人遇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需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時,必須在停留期滿前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要求請查詢當地公安機關網站)申請延期(但不一定會被批准)。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辦理簽證延期。
在華工作(持“Z”字簽證)、學習(持“X”字簽證)、定居(持“D”字簽證)人員及常駐記者(持“J-1”字簽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手續。外交、領事機構常駐人員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門辦理居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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