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ujian Province),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由食品科學技術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及相關學科人員組成,以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發展普及為目的的學術性、科普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
- 外文名: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ujian Province
- 組織隸屬: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 組織性質: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
主要職能
組織結構
序 | 名稱 | 職能 | 備註 |
1 | 各屆會員代表大會 |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宜 | |
2 | 理事會 | (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等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負責開展學術交流;決定重大事項。 | |
3 | 秘書處 | 秘書處設秘書長2人及事務副秘書長1人,副秘書多人,組成秘書處,形成開展日常具體工作的班子: 1.由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並組成秘書處,決策活動、重大活動提請理事會,及理事長或有關副理事長決策。 3.由秘書處設立辦事機構。 | |
4 | 秘書處辦事機構 (1)學術部——負責學術交流及學術工作有關事宜 (2)開發諮詢部——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理論,諮詢,鑑定等 (3)網站 |
組織章程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由食品科學技術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及相關學科人員組成,以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目的的學術性、科普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及國家政策,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科技自主創新,引到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扣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中心任務,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建設和發展我省的食品科技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及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團體住址:福州大學怡山校區生物工程研究所內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開展民間國際和台、港、澳地區間的科技交流活動,同境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進行友好交往,增進友好,活躍學術思想。
(三)反映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及科技工作者對我省食品科技政策、法規制定和相關事務獻言、獻策,提出建議和諮詢。
(四)開展人才舉薦和表彰活動,努力做好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運用各種形式大力普及食品科技知識做好科普工作,提高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知識與學術水平。
(五)促進食品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及食品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企業為主的科技創新,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作貢獻。
(六)開展食品科技論證、諮詢、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技術鑑定,新技術推廣,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的制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和認證。
(七)根據我省食品企業和科技需求,編輯和出版食品科技有關技術刊物,編輯學術交流、學術年會論文專輯及有關食品科普知識刊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在教育、科研、企事業部門從事科學技術方面的教學、研究、設計、生產、組織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獲得碩士、博士或獲雙學位的本科畢業生、非高校本科畢業,但己工作多年,大專畢業三年及中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2.從事本學科研究、教學、管理或生產套用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作出一定貢獻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創新者。
3.從事本學科範圍的工作並熱心倡導本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幹部。
4.在高等學校或研究、設計單位攻讀碩士學位以上的研究生,及本科高年級優秀學生可吸收為學生會員,畢業參加工作後可直接轉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權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學會部審查並經福建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負責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 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 會費;
(二) 重要活動企業資助;
(三) 重要活動申請省科協部分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議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社團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胡錦濤主席在國家科協50周年及改革開放30周年講話精神;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省民政廳頒發的關於“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3)省科協閩科發(2008)34號檔案,關於“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省級學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修改討論過程
(1)第三屆學會章程修訂初稿,2008年6月經理事長,副理事長及正、副秘書長討論通過修改初稿;
(2)2009年元月第三屆第五次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對初稿進行討論與部分修正後通過,確定送審批章程草案。
2009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