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

《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試行)》,由福建省衛生廳制定,經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審議通過,於二○○九年五月十日轉發施行。這是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輸入、傳播、蔓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衛生部《甲型H1N1流感診療方案(2009年試行版第一版)》,以及《福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
  • 發布時間:二○○九年五月十日
  • 制定者:福建省衛生廳
  • 主要內容:疾病預防
基本資料,總則,組織機構,相關信息,分級回響,調查處置,保障支持,獎勵處罰,

基本資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於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試行)的通知
(閩政辦〔2009〕8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衛生廳制定的《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試行)》,已經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指南
(試行)

總則

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輸入、傳播、蔓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衛生部《甲型H1N1流感診療方案(2009年試行版第一版)》,以及《福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指南。
1.1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
加強監測診斷,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採取措施,切斷傳播途徑,迅速控制疫情,嚴防疫病傳播與蔓延。
(2)聯防聯控
防控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聯防聯控、形成應對合力。
(3)及時處置
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應做到早隔離、早治療;對密切接觸者按規定進行醫學觀察。
(4)分級負責
防控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回響。
1.2適用範圍
我省區域範圍內甲型H1N1流感的預防與控制工作適用本指南。類似流感疫情的預防與控制可參照本指南實施。
1.3預警級別
根據甲型H1N1流感疫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Ⅳ級(一般):
國外或省外出現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例。
(2)Ⅲ級(較大):
省內出現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發生人與人之間傳播。
(3)Ⅱ級(重大):
省內出現甲型H1N1流感在人與人之間傳播,但傳播範圍相對局限。
(4)Ⅰ級(特別重大):
省內出現甲型H1N1流感人傳人疫情,且在人群中持續快速傳播。

組織機構

2.1導機構
省政府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衛生廳廳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定期會商和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發展態勢,研究確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任務,商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相關應對措施,統籌協調防控措施的落實。
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由省衛生廳應急辦公室承擔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2.2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制定預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項技術方案,提出防控甲型H1N1流感應急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及防護用品的計畫建議;開展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組建專家諮詢組;組建、培訓疫情應急處置隊伍和醫療救治隊伍;確定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和留觀醫院,落實各類病例的隔離觀察和醫療救治措施;組織開展病人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對疫情現場進行衛生處置,提出控制措施並監督措施的落實;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向有關單位或部門通報甲型H1N1流感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全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教育。
(2)省政府新聞辦:加強防控知識的宣傳,組織協調新聞媒體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宣傳報導的管理和引導。
(3)省外事辦:做好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的涉外事務,負責涉外的甲型H1N1流感的情況交流;協調我省與有關國際組織在突發事件中的交流與技術合作。
(4)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和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5)省經貿委:指導各地政府和醫藥生產流通企業組織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生產和供應;根據政府醫藥儲備的有關規定,做好醫藥儲備及其調度工作;協調生活必需品的組織和供應;及時向發生甲型H1N1流感的地方提供治療、預防和控制所需藥械,及時調運生活必需物資。
(6)省教育廳:制定並落實教育系統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加強在校學生、教職工的防控知識宣傳;指導學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7)省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科研力量開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術科研攻關。
(8)省公安廳:密切注視、及時報送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協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查尋和隔離觀察、疫點疫區現場封鎖等強制隔離措施;加強疫點疫區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交通疏導,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或現場管制;嚴密監控網際網路有關甲型H1N1流感信息,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9)省民政廳:負責對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協調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遺體運送、火化處理和相關人員、場所、運送工具的消毒防護等工作;組織、協調社會捐助工作。
(10)省財政廳:負責協調安排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11)省勞動保障廳:按規定及時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的醫療費用的醫保支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做好參與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12)省交通廳: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實施衛生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保障甲型H1N1流感處置人員、物資、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海事部門做好疫區的公路、海上交通運輸管理工作。
(13)省信息產業廳(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提供無線電應急通信頻率資源,維護區域空中電波秩序,保障應急通信用頻安全及無線電通信安全。
(14)省農業廳: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加強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監測工作,科學引導輿論,組織宣傳普及科學預防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知識和方法。
(15)省林業廳: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及時會同動物防疫部門採集標本,檢驗陸生野生動物出現異常死亡情況;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16)省口岸海防辦:負責口岸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組織協調工作,建立口岸聯防聯動機制,檢查督促口岸各查驗單位防控工作的開展,及時協調處置口岸突發事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台輪停泊點和對台小額貿易點的防控工作。
(17)省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18)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等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甲型H1N1流感急救藥品、器械的生產和供應。
(19)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防控甲型H1N1流感體溫測量儀的計量校準工作,加強與工作小組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配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20)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做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加強對來自疫區入境人員的醫學排查和處置,發現有流感相關症狀的人員,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處置。
(21)省公安邊防總隊、廈門邊檢總站:負責國際機場和港口出入境人員的通關驗證,以及台輪停泊點的船舶監護、人員檢查辦證放行;協助口岸相關部門和衛生部門,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22)省工商局: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工作,加大對以防治甲型H1N1流感為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等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穩定。
(23)省物價局:對防治藥品、醫療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進行監測,適時採取價格干預措施,查處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24)省旅遊局:組織旅遊行業認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在甲型H1N1流感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旅遊團隊中發生和傳播。
(25)省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要素監測預測,及時分析預測溫度、氣壓、濕度、雨量和天氣的變化發展趨勢。
(26)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地電信運營企業為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情況通報提供通信保障。
(27)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民航所屬單位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飛機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疫情通過航空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甲型H1N1流感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物資的運送。
(28)南昌鐵路局福州辦事處: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甲型H1N1流感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29)省紅十字會:根據甲型H1N1流感的具體情況,向省內外發出呼籲,同時向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通報情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30)省軍區後勤部:負責軍隊系統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協調軍隊有關衛生資源,支援當地甲型H1N1流感的預防控制工作。
(31)武警福建總隊:組織武警部隊參與甲型H1N1流感的預防控制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甲型H1N1流感處置的需要,做好相關工作,完成好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交辦的任務等。
2.3日常工作機構
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綜合協調各部門形成甲型H1N1流感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甲型H1N1流感工作信息,承擔省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相關信息

3.1監測
各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感疫情監測報告和預警。
3.1.1監測分工。省疾控中心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負責甲型H1N1流感病毒培養、分離、鑑定和核酸檢測工作,福州、廈門、泉州市疾控中心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承擔本地區相關標本核酸檢測工作,其他設區市的縣級疾控中心負責將相關標本送省疾控中心網路實驗室進行檢測。
甲型H1N1流感病毒培養應在具有資質的BSL-3實驗室中進行,實驗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衛生廳指定的21家流感監測哨點醫院和設區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人監測工作要求,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監測工作,做好相關標本的採樣、登記工作。
3.1.2監測內容。各級醫療機構負責採集甲型H1N1流感病人標本,縣級疾控機構負責及時送標本到設區市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進行檢測,設區市沒有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的,應將標本送省疾控中心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國家流感監測網路實驗室接到標本後,及時組織檢測,並向主管部門報告結果。
3.2診斷
3.2.1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即可診斷為疑似病例:
(1)發病前7天內與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在無有效防護的條件下照顧患者,與患者共同居住、暴露於同一環境,或直接接觸患者的氣道分泌物或體液),出現流感樣臨床表現;
(2)發病前7天內曾到過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現病毒的持續人間傳播和基於社區水平的流行和暴發)的國家或地區,出現流感樣臨床表現。
(3)出現流感樣臨床表現,甲型流感病毒檢測陽性,但進一步檢測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亞型。
3.2.2確診病例:出現流感樣臨床表現,同時有以下一種或幾種實驗室檢測結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檢測陽性(可採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
(2)分離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異性中和抗體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3.3報告
各級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疑似和確診病例時,於2小時內通過國家疾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進行網路直報,報告疾病類別選擇“其它傳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同時電話報告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各級政府要逐級上報。
為加強相關疫情處理信息的報告,暫通過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事件調查處理和病例個案信息報告,報告事件類別選擇“其它類傳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分級回響

4.1應急回響
4.1.1Ⅳ級回響
(1)省衛生廳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我省甲型H1N1流感危險性評估工作。
(2)檢驗檢疫、海關、口岸、邊防、交通、鐵路、民航、衛生等有關部門加強境外來閩人員的衛生檢疫工作。
(3)全省監測哨點醫院增加監測頻率,擴大監測覆蓋面,及時發現和排查疑似病例,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4)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4.1.2Ⅲ級回響
(1)病人救治和接觸者處理
各設區市指定有條件的醫院作為定點醫院收治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定點醫院成立專家組,負責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診療工作。
定點醫院醫務人員做好個人防護和醫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觸者進行預防性服藥。省級醫療救治專家組對病人救治進行技術指導。醫療機構內流感樣病例及候診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對於其他密切接觸者建議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學調查
開展對病例的流行病學和臨床特徵調查,對病例的可能感染來源、潛伏期、傳染期和臨床表現進行認真調查,對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和調查,對出現症狀者及時進行隔離和醫學觀察。流行病學調查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工作。
省衛生廳派專家赴現場指導調查處理和開展危險性評估工作。
(3)監測和報告
疫情發生地所有醫療機構設立流感樣病例預檢分診點,或指定專人加強預檢分診工作,對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樣病例或肺炎病例立即進行隔離和報告,並採集標本,送當地流感實驗室進行檢測。
其他地區的醫療機構對來自疫情發生地的流感樣病例應詳細詢問流行病學史,發現可疑病人,立即採集標本,送當地設區市流感實驗室進行檢測。對可疑病人送定點醫院隔離。
衛生、農業、檢驗檢疫機構及時相互通報甲型H1N1流感、動物甲型H1N1流感監測信息。
(4)其它公共衛生措施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助和指導做好對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疫情發生地衛生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外公布諮詢電話,接受民眾的諮詢。
4.1.3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組織開展對所有甲型H1N1流感感染者的流行病學調查,進一步明確疾病的流行病學特徵。開展傳播鏈調查,追蹤所有密切接觸者,進行家庭隔離和醫學觀察。
(2)監測
疫情發生地衛生機構設立並公布疫情報告專用電話,鼓勵民眾報病,及時進行排查。
未發生疫情地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發熱呼吸道病例預檢分診工作,配備專業人員,對發熱病人進行甄別和鑑別診斷,對可疑病人及時進行隔離,並採樣分離病毒。
(3)其它措施
交通衛生檢疫:鐵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等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間,可視情對入閩人員健康管理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由省衛生廳對入閩人員健康管理規定適時作出調整。
健康教育:各級政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企業和學校等單位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做好個人防護。
(4)醫療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點醫院,轉運工作由接診醫療機構或急救中心承擔,轉運過程中司機和醫護人員採取預防措施,轉運後的車輛做好消毒工作。
4.1.4 Ⅰ級回響
大流行期間,全省衛生資源實施統一管理和調度。
(1)醫療救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流感流行情況,調動一切醫療資源,加強危重病人的救治,必要時建立和啟用臨時醫療救治點。
醫療機構就診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須佩戴口罩。
(2)監測策略調整
衛生部門負責收集和報告甲型H1N1流感病例就診數、住院病例數和嚴重病例、死亡病例情況,病人藥品使用和耐藥情況、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況。
(3)其它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宣傳方案,運用廣播、電視和報紙等媒體及宣傳畫、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普及防治知識。提醒民眾取消或推遲赴疫區非必要的旅行,提醒疫區民眾取消或推遲赴非疫區的旅行。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流行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應對措施的建議。疫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甲型H1N1流感疫情,必要時可以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當地人民政府宣布對個別疫情集中暴發的建築物、居民小區或疫情嚴重的自然村實施封閉隔離,同時限制疫區內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動,關閉集貿市場,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必要時按程式報批,請求駐軍和武警部隊協助實施強制隔離措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統一的諮詢熱線電話,24小時解答和受理民眾的諮詢、舉報和投訴。
4.2評估
甲型H1N1流感流行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甲型H1N1流感流行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危害、現場調查處理情況、疫苗和藥物使用情況、病人救治情況、措施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調查處置

5.1現場調查
對報告的所有病例屬地進行流行病學現場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病例基本情況、居住地及家庭背景、發病和就診經過、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診斷和轉歸情況、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觸者情況等。
疫情調查結束,縣級疾控機構及時進行流行病學資料整理、分析,撰寫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5.2病例管理
疑似和確診病例應送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為期至少7天的隔離治療,若7天結束後仍發熱,應繼續隔離直至體溫正常。隔離治療期間,疑似和確診病例分開管理。
5.3密切接觸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觸者的判定原則,對疑似和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登記,並對其進行7天醫學觀察,儘量減少外出活動,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鄉鎮衛生院負責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每日測量體溫和健康詢問,做好登記。對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或呼吸道症狀者,在採取有效防護條件下,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滿,如果無出現發熱或急性呼吸道症狀,當地負責醫學觀察的單位開具解除醫學觀察的書面健康證明。
5.4院內感染控制
疑似和確診病例送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醫院設定污染區、半污染區和清潔區,規範處理醫療廢棄物,及時對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區域進行消毒處理。有條件的醫院啟用負壓病房,將疑似和確診病例分病房單獨管理並佩戴外科口罩。醫務人員和參與疫情現場處置人員做好個人防護;發熱門診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點部門加強室內通風,醫務人員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時佩戴護目鏡或防護口罩。
5.5口岸檢疫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貨櫃、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6社區綜合性措施
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力量開展群防群治,並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社區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大力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5.7信息發布
向社會發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和防控相關信息,統一由省衛生廳按規定發布。

保障支持

6.1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統籌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必要經費,保障疫情發生與流行時的預防與控制所需藥物、診斷試劑、檢驗儀器、醫療器械、消毒藥械、應急物資準備、個人防護物品和必備的生活物資、病人診斷治療及留驗站與接觸者醫學觀察等經費開支。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在救治病人、疫情處置過程中因公殉職、致病、致殘的人員按規定得到撫恤和及時的救治。
醫保部門協助落實參保病人的診斷、治療、醫學觀察期間的醫療費用。
6.2物資保障
各地有關部門按照疫情影響的程度、範圍,做好預防與控制所需的藥物、診斷試劑、檢驗儀器、醫療器械、消毒藥械、個人防護物品、病人診斷治療及留驗站與接觸者醫學觀察等所需物資的儲備。
6.3其他支持
實施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時,病人、密切接觸者若拒絕合作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做好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公眾正確對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避免歧視。

獎勵處罰

對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處理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疫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對在疫情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不服從有關部門調度的,或對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在疫情處理過程中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疫情進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造成甲型H1N1流感疫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本指南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