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協會背景
山海畫廊,人間福地,逍遙福建。
福建地處祖國東南部、東海之濱,這裡人文薈萃,水秀林茂生態美,客旅如煙。
這裡有山與水完美結合的
武夷山,海上花園音樂島
鼓浪嶼,凝聚世界華人的湄州媽祖文化,民俗風情獨具特色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世界獨一無二的山村民居建築
福建土樓,著名的革命聖地上杭
古田會址,天下絕景、宇宙之謎的
白水洋奇觀。
這裡,山海一體,閩台同根,民俗奇異,宗教多元。
在晚風拂柳、雨潤桃花的季節里,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穿越山海畫廊,誕生於此人間福地。
協會宗旨
福建省鄉才提臘危村生態旅遊協會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維護福建省旅遊同業者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協會十六字宗旨:務實求真,開拓進取,追求卓越,樂於奉獻。
協會性質
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是
福建省民政廳審批發證,
福建省旅遊局為業務指導單位的省一級協會,是一個服務性、公益性社團組織平台。
2016年12月,中共福建省鄉村生態旅匪腿虹慨游協會黨支部成立。
協會以最佳化促進全省各市(縣)區鄉村生態旅遊深度與廣度發展為宗旨,秉承“互動、體驗、共享”的理念,致力於推動八閩大地村生態旅遊發展,打造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集散基地,以休閒度假為目的,為福建省的鄉村綠色旅遊、休閒旅贈項多遊資源對外進行展示,為福建鄉村生態旅遊愛好者及行業從業者提供一個交流、溝通、合作,共贏的平台。
主要職責
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與各縣區、各生態園區溝通配合,宣傳地方生態旅遊特色,並重引進、開發鄉村
生態旅遊資源項目。充分發揮福建鄉村生態旅遊資源優勢,加強與周邊省市生態旅遊協會的橫向溝通,以綠色、生態、人文為特色,以四季景致為背景,策劃不同主題、應對不同人群,充分挖掘福建省的特色旅遊資源,重點推出和打造“美麗鄉村·鄉宴”這個特色生態旅遊活動品牌。
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致力於以家人般的優質服務,為旅遊愛好者創造溫馨舒適的旅遊體驗,為旅遊從業者提供規範、高質的發展規劃,共繪福建鄉村生態旅遊發展藍圖。
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將充分發揮協會的優勢和特殊作用,促進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為福建旅遊事業做出更好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
第二條 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由福建省內從事鄉村生態旅遊的企(事)業單位及愛好鄉村生態旅遊的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地方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落實黨和政府的旅遊方針、政策,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宗旨,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建設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服務平台,推動福建省鄉村生態事業健康發展,為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旅遊局的業務指導。本協會凡有重大活動,須提前一周書面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機關。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福建省譽蒸籃廈門市世茂海體糠茅峽大廈A座4109單元,郵編:361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交流。為會員搭建交流平台,組織會員交流、考察、辦展;
(二) 促進景區建設。積極促進福建省各景區建設,打造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集散基地;
(三)信息平台。建立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信息平台,普及鄉村生態游知識,收集刊發鄉村生態游信息,為會員提供鄉村生態游信息諮詢服務;
(四) 會員權益,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行業秩序,發付葛承揮協會作用,促進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規範健康發展;
(五)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舉辦旅遊文化節。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福建省工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與鄉村生態旅 游相關行業、領域的幾婚企(事)業單位;
(四)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和授權發給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因單位註銷的,會員資格即自動終止。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會章程;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對鄉村生態旅遊活動和行業發展提供有關的資料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理事( 理事單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鄉村生態旅遊領域有實力且較大影響力,較強組織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 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按照分工範圍,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定期向會長、副會長報告工作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事機構,在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 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 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 本章程規定或協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 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 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 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 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 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 對不稱職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 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 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 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 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 不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 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六年 四月 二十六 日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事件
2019年12月,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協會已移出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落實黨和政府的旅遊方針、政策,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宗旨,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建設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服務平台,推動福建省鄉村生態事業健康發展,為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事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旅遊局的業務指導。本協會凡有重大活動,須提前一周書面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機關。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福建省廈門市世茂海峽大廈A座4109單元,郵編:361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交流。為會員搭建交流平台,組織會員交流、考察、辦展;
(二) 促進景區建設。積極促進福建省各景區建設,打造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集散基地;
(三)信息平台。建立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信息平台,普及鄉村生態游知識,收集刊發鄉村生態游信息,為會員提供鄉村生態游信息諮詢服務;
(四) 會員權益,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行業秩序,發揮協會作用,促進福建省鄉村生態旅遊規範健康發展;
(五)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舉辦旅遊文化節。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福建省工商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與鄉村生態旅 游相關行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
(四)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和授權發給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因單位註銷的,會員資格即自動終止。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會章程;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對鄉村生態旅遊活動和行業發展提供有關的資料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理事( 理事單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鄉村生態旅遊領域有實力且較大影響力,較強組織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 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按照分工範圍,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定期向會長、副會長報告工作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事機構,在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 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 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 本章程規定或協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 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 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 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 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 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 對不稱職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 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 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 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 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 不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 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