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郵政條例

福建省郵政條例。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郵政條例
  • 類別:條例規定
  • 主要內容: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 地點:福建省
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郵政服務,第四章快遞業務,第五章閩台郵政合作,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相關報導,

條例

福建省郵政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閩台郵政交流合作,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管理、監督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
鼓勵和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推進快遞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市場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 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開發區、工礦區、城鎮社區和舊城區改造,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要求,同時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城市建成區已有的郵政設施不能滿足郵政普遍服務要求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擴建或者重建。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應當根據需要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並為郵政企業裝卸、轉運郵件或者郵政車輛出入提供必要的場所或者通道。高等院校、大型廠礦、綜合性商貿中心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場所。
第八條 用於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經批准,郵政企業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物流園區、快件處理中心建設,將建設項目納入當地城鄉規劃,項目建設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
第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安置。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鎮郵政設施和村郵站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村郵站的場所和人員由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共同商定。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村郵站的業務指導,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定。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村郵站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和農副產品配送服務。
第十三條 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由郵政企業編制設定方案經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統一管理。郵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郵政報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確需遷移的,應當就近安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郵筒(箱)、郵政報刊亭建設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應當將信報箱工程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並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住宅信報箱應當按住宅套數設定,安裝在便於郵件投遞的位置,每套住宅設定一個格口。
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等均應當參加驗收。
第十五條 信報箱歸產權人所有。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者負責按照標準設定。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信報箱的管理、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維修、更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信報箱的建設和維護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三章郵政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確保服務時限和郵件安全,及時足額兌付郵政匯款。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路、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郵政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以及損失賠償辦法,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信件。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用戶名址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應當在寄遞服務中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定監督投訴電話、信箱,公布監督方式,接受用戶對郵政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於用戶的舉報或者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
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新設立的單位,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郵政企業辦理用戶通郵手續。
郵政企業應當自受理用戶辦理通郵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暫不具備通郵條件的,應當與用戶協商並簽訂協定,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信報箱。
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第二十二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定地名標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明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協助提供相應地段的郵政編碼。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或者胸卡。
機關、企事業單位、綜合性商貿中心、商用寫字樓和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不得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車輛進入。
郵政企業、產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與單位收發室、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由其代收代轉郵件。收發室、物業服務企業接收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簽收,並負責郵件的保管、轉交;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郵政企業可以憑隸屬企業法人的授權檔案,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申請辦理所屬分支機構以及服務網點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並免交登記費。
第二十五條 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通過公路、橋樑、隧道時,按照本省有關規定減免通行費。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在執行郵件運遞任務時,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線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六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在運遞郵件時,發生交通事故危及郵件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通知郵政企業,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拒絕辦理郵政業務;
(二)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三)強迫或者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快遞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年度報告、註銷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二)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遵守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
(三)按照操作規範文明作業,保障快件安全、完整;
(四)加強全網統籌調度,做好業務量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避免快件積壓,確保服務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實行加盟經營的快遞企業,應當與加盟企業訂立書面加盟契約,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應當對加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與培訓,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運營安全、業務流程、損失賠償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並協調處理全網用戶投訴。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範圍和有效期經營快遞業務,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不得將信件打包後作為包裹寄遞。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定,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和安全事故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三十四條 提供快遞服務的專用車輛應當噴塗快遞標識。對帶有快遞專用標識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通行、停靠以及進社區攬收、投遞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事先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營業場所、入口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並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第三十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快遞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五章閩台郵政合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郵政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九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閩台郵政合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為閩台郵政合作提供通關便利和優質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閩台通郵基礎設施建設,開闢閩台聯運郵路,開通閩台郵政專船,擴大兩岸郵件運輸空中直航範圍,促進兩岸之間互發各類郵件和快件的中轉地和集散地建設。
第四十一條 鼓勵開展以下閩台郵政合作項目:
(一)閩台企業之間開辦電子商務和以金融、保險為基礎的服務外包等新業務;
(二)閩台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
(三)閩台之間開展以書信、集郵、家鄉包裹、特產禮品寄遞等為主題的郵政合作交流;
(四)閩台之間加強郵政業務的監管協作,提高安全性和通關速度;
(五)閩台郵政、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
(六)國家和本省鼓勵的其他項目。
從事前款規定合作項目的,享受國家和本省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郵政法律、法規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郵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阻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資料。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行業服務水平,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並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自查情況和統計報表,並及時報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建立申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申訴、舉報的事項。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覆申訴人。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用品用具生產企業、集郵票品經營者和集中交易市場的經營、服務行為以及銷售郵票、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郵政企業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快遞企業未簽訂安全保障協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快遞企業未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國家規定報送相關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契約約定,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管理部門是指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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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郵政條例》27日經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設立“閩台郵政合作”專門章節,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閩台通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開展閩台郵政各種合作項目。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閩台通郵基礎設施建設,開闢閩台聯運郵路,開通閩台郵政專船,擴大兩岸郵件運輸空中直航範圍,促進兩岸之間互發各類郵件和快件的中轉地和集散地建設。
《條例》鼓勵開展閩台郵政合作項目,包括鼓勵閩台企業之間開辦電子商務和以金融、保險為基礎的服務外包等新業務;鼓勵閩台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鼓勵閩台之間開展以書信、集郵、家鄉包裹、特產禮品寄遞等為主題的郵政合作交流;鼓勵閩台之間加強郵政業務的監管協作,提高安全性和通關速度;鼓勵閩台郵政、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等等。
福建在兩岸郵政合作中一直扮演先行先試角色。2008年《海峽兩岸郵政協定》簽訂,兩岸實現直接通郵,福建省的福州、廈門成為大陸方面八個對台郵件封發局中的兩個,福州是大陸唯一對台水陸路郵件總包互換局。
近年來,福建郵政與台灣地區郵政企業已開辦郵政書信、特產禮品寄遞、家鄉包裹等業務。順豐速運等快遞企業陸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轉運中心,台灣彪記、CCES等快遞企業同時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構。福建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與台灣企業合作開辦電子商務寄遞業務、金融和保險為基礎的服務外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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