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

2004年7月31日省民政廳下發閩民管[2004]289號文,同意成立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創辦人是旅居印尼的愛國華僑郭文梯先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4年7月31日
  • 創辦人:旅居印尼的愛國華僑郭文梯先生
  • 批准單位:省民政廳
基金會簡介,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2004年7月31日省民政廳下發閩民管[2004]289號文,同意成立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創辦人是旅居印尼的愛國華僑郭文梯先生。郭文梯先生還捐資創辦了晉江市季延中學和季延初級中學。
基金會成立五年來,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其中一次在香港召開,郭文梯先生、郭徽章先生每年均親自出席。每次年會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決定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計畫並形成會議紀要。此外,每次年會前,郭瓊玲監事均對基金會的財務進行審查。由於理事會能嚴格管理制度,因而每一次年會,理事會的工作均得到華僑的充分肯定和信任。同時基金會每年還要接受由省民政廳指定的“福建省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財務審計,由於理事會能嚴格財務管理,因而每次年檢均能順利通過,對於年檢中提出的建議,理事會也認真整改,力求進一步規範管理。

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

永遠名譽會長: 郭文梯 王淑英
名譽會長: 郭徽章 郭徽慶 郭徽美 郭徽徽 郭玲玲
理 事 長: 蔡世居
副理事長: 郭英偉 傅萍水 王毅陽 曾清泉 施金象
秘 書 長: 郭英偉(兼)
理 事: 傅孫樞
監 事: 周顯暹 郭瓊玲 陳碧南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郭文梯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則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集教育資金,為振興家鄉的教育事業,培養人才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12.44萬元,來源於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晉江市季延初級中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基金的籌集
(二)教育基金的管理
(三)根據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決議,使用教育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侯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侯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末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香港“郭文梯教育基金有限公司”的捐贈
(二)華僑團體、個人自願捐贈;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經營業產的收入;
(五)基金會存款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持貧困學生上學、資助特困教師;
(二)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及優秀學生;
(三)資助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四)創辦學校;
(五)本基金會會務活動費用;
(六)其他慈善事業。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創辦私立學校;
(二)投資與學校相關的業產:如學生公寓、食堂等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基礎上,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贈送給學校;
(二)贈送給慈善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4年5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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