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創始人簡介,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發展歷程,
創始人簡介
鄭聲滔,1963年6月4日出生於福建省南平市政和縣,出生四月罹患小兒麻痹症致雙腿殘疾,1997年全國自強模範之一、全國優秀教師、福建省自強助殘助學基金會發起人,現任閩南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教授、碩士生導師,福建省聾人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漳州市工商聯第十四屆執行委員,福建聲滔實業投資集團董事局主席,漳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名譽會長,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常務理事,漳州市扶貧開發協會名譽會長,福建師範大學第一屆董事會常務董事,武夷山職業學院副董事長,福建師範大學自強學院院長,福建省殘聯第七屆主席團委員,清流縣政協委員。
建設宗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助殘、助學、關懷社會弱勢群體,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愛國家、愛社會、愛人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資助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項目;
(二)資助貧困學子學業教育發展項目;
(三)資助殘疾、貧困家庭醫療、就業培訓項目;
(四)資助殘疾人文化體育項目;
(五)資助公益慈善人才培養項目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自強助殘助學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助殘、助學、關懷社會弱勢群體,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愛國家、愛社會、愛人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零柒萬元整,主要來源於鄭聲滔先生個人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金峰開發區北斗工業園金達路2號金峰眾創園3幢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項目;
(二)資助貧困學子學業教育發展項目;
(三)資助殘疾、貧困家庭醫療、就業培訓項目;
(四)資助殘疾人文化體育項目;
(五)資助公益慈善人才培養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廣泛、良好的的民眾基礎;
(三)關心、熱愛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參與基金會各項事務;
(二)模範遵守基金會各項章程;
(三)願意為基金會健康發展做奉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黨建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鄭聲滔先生個人捐贈;
(二)社會各界愛心企業或個人捐贈;
(三)基金會存款利息;
(四)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管理和使用基金會基金,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項目;
(二)資助貧困學子學業教育發展項目;
(三)資助殘疾、及貧困家庭醫療、就業培訓項目;
(四)資助殘疾人文化體育項目;
(五)資助公益慈善人才培養項目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須嚴格按照《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本基金章程業務內容規定的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18年2月21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發展歷程
2017年02月27日,福建省自強助殘助學基金會在福建省民政廳註冊成立;
2017年05月28日,自強基金會成立儀式暨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公益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