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字號協會

福建省老字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Fu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宿寫:FTBA)協會的性質:是由福建省商業、餐飲、服務、生產加工、文化等行業的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的民間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福建老字號企業,真誠為福建老字號企業服務,努力維護福建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交流和合作,推動福建老字號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老字號協會
  • 所屬地區:福建省
  • 類型:老字號
  • 屬性:政府機關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福建省老字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Fu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宿寫:FTBA)協會的性質:是由福建省商業、餐飲、服務、生產加工、文化等行業的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的民間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福建老字號企業,真誠為福建老字號企業服務,努力維護福建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交流和合作,推動福建老字號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協會的任務: (一)為福建老字號企業與外界的溝通、交流、協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老字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 (二)挖掘福建老字號企業文化價值,推動福建老字號企業文化建設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老字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Fu 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縮寫:FTBA
第二條 本協會時由福建省商業、餐飲、服務、生產加工、文化等行業老字號企業和從業人員民俗專家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全省性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我省“福建老字號”企業和相關院校教學、科研院所、培訓機構、新聞單位等相關領域的各項活動和理論研究與實踐,通過加強互相間的交流與合作,達到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福建老字號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州市福飛南路150號三號樓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本團體積極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老字號工作的方針、政策,
為福建老字號企業與各界的溝通、交流、協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省老字號企業的振興和發展;
(二)通過各種形式溝通老字號企業和政府部門聯繫與對話,在產業政策和經營環境方面發揮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護老字號企業智慧財產權;
(三)加強和完善福建老字號企業的規範經營,建立和完善老字號產業的自律機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四)開展福建老字號企業工作諮詢和人才培訓,促進福建老字號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五)開展老字號工作調研,提出扶持福建老字號企業發展的政策與建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六)組織福建老字號企業開展整體行銷活動及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廣、宣傳;舉辦各種類型的老字號產品博覽會、展銷會、招商引資會和老字號企業文化論壇,以及評先評優活動和公共關係活動等;
(七)引導福建老字號企業深化改革,創新機制,開拓經營,改善管理,加快發展;
(八)收集整理福建老字號企業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內部刊物,建立網站,開展信息交流,促進會員間和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 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會員委託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構成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贊成與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
(二)個人會員需本人書面申請,本會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批准。
(三)向會員辦法由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贈閱或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個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以、是那、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由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5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委託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有責任人,叫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有關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會員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和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及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總之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總之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05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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