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關於實施《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試行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實施〈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試行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意見
關於實施《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試行意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發展終身教育,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
(一)發展終身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終身教育通過多種渠道,開展多規格、多層次、多內容、多形式的教育與培訓,滿足公民的多種教育需求,是提高公民素質的重要途徑,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保障,發展終身教育將使公民真正獲得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充分體現了終身教育為廣大人民利益服務的根本宗旨。
(二)發展終身教育是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迫切需要。發展終身教育,形成“人人是學習的主人,處處是學習的場所,時時是學習的機會”的良好局面,將使“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創建學習型社會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為建設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的海峽西岸經濟區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增強我省在全國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競爭優勢。
(三)發展終身教育要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條例》,促進終身教育的健康發展。要加強終身教育的組織、協調和規劃,制定必要的鼓勵政策和保障措施,綜合利用全社會的學習資源、文化資源、體育資源和教育資源,建立完善多層次的教育培訓網路,滿足全體公民終身學習的各種需求,提升每一個公民的自身素質和能力,構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終身教育體系。
二、明確發展終身教育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四)終身教育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建設和諧社會,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大力推進終身教育的健康發展;以提高公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進社會和諧為宗旨,積極發展社區教育和創建學習型組織,廣泛開展各類教育培訓,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建設人人學習、處處學習、時時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堅持“科教興省”和“人才強省”戰略,積極探索構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終身教育體系,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提前三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五)終身教育的總體目標:“十一五”期間,按照全員、全程、全方位的要求,動員一切資源,吸引全省公民和所有社會組織廣泛參與,基本構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終身教育體系;建立和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社區和社會團體等學習網路,創建一批具有較高水準的學習型組織和條件較好的社區學校;基本建立起組織機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運行機制暢通、服務管理有序、經費投入到位、保障措施有力的終身教育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
(六)終身教育的具體任務:
1.構建終身教育網路。加強政府統籌力度,發揮有關部門(單位)、社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社區教育,發展遠程教育、網路教育等多種教育形式,努力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良好條件,最大限度為公民提供學習機會、滿足人們多樣化學習需求。各用人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能,面向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制定工作計畫,多形式、多層次開展有益於終身教育的活動,使不同年齡、不同需求的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機會。在全省構建多種層次、條塊結合、相互開放、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終身教育網路。
2.全面整合教育培訓資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教育文化資源,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發展。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合理配置,最佳化結構,不斷完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培訓資源的使用效益。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所屬的教育培訓資源、文化資源、體育資源和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資源有序地面向社會開放,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便利,逐步實現各種教育培訓資源的共享共用,為公民提高科學文化素質、職業技能和生活質量提供更多的學習場所和機會。
3.開展各級各類教育培訓和活動。各地應當鼓勵公民參加各類終身教育和學習活動,通過舉辦各類教育培訓和豐富多彩的活動,為公民提供學習機會和交流平台。省教育廳負責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規範各類教育培訓行為,按國家規定發放有關培訓證書;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負責城鎮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員職前職後掌握職業技能和知識的教育培訓,負責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成績合格者按照國家規定發放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建立並將各類培訓信息收入公共信息網路,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免費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省人事廳負責組織公務員各種培訓,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與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技能培訓,並發放相關證書;省經貿委負責組織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現代管理培訓,組織實施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培訓和“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省委農辦負責組織開展適合農民掌握農業實用技術和農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教育培訓,並為農民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供相應的扶持措施,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陽光工程”;省教育廳和省民政廳負責抓好社區教育工作,社區應當逐步完善社區教育設施建設,滿足社區居民求知、求新、求美、求樂的教育培訓和活動的需要;省婦聯負責婦女兒童的各類教育培訓和活動;團省委負責青少年教育培訓和活動;省委老幹部局負責協調有關涉老部門開展老年公民提高身心健康的教育培訓和活動;省軍區會同教育廳指導各大中國小校開展國防教育工作。通過以上的教育和培訓活動,讓所有公民各得其所、各展其長、各有所樂,在學習和活動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提高生活質量。
4.創建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組織是發展終身教育的有效載體,各地應當有計畫地開展學習活動,必須以制度加以保障,用機制加以引導。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各種學習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社區、社會團體、家庭、個人參與終身教育的積極性,鼓勵根據各自不同特點,開展學習型城市、學習型機關、學習型單位(企、事業)、學習型社區(鄉村)、學習型家庭等各種學習型組織的創建活動,營造“人人皆學”的良好學習氛圍。省委組織部負責學習型黨組織的創建工作;團省委負責學習型團組織的創建工作;省人事廳負責學習型機關的創建工作;省總工會負責學習型企業的創建工作,認真總結、推廣我省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省教育廳負責社區教育實驗區的創建工作;省民政廳負責學習型城市、學習型社區(鄉村)的創建工作;省婦聯負責學習型家庭的創建工作。通過樹立一批、帶動一批、推進一批的辦法,把創建學習型組織工作不斷引向深入。
5.舉辦終身教育活動日活動,激發我省公民參與終身教育的積極性。各地在每年9月28日終身教育活動日(以下簡稱“活動日”),應舉辦各種終身教育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各種載體,通過生動活潑的宣傳形式,大力宣傳終身教育思想,表彰終身教育先進典型。省委宣傳部負責開展終身教育的宣傳活動,指導新聞媒體加強對終身教育的宣傳,積極報導各地、各部門(單位)、社會團體開展終身教育、創建學習型組織的先進典型和活動情況。省科協、省文化廳、省體育局、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委老幹部局等部門要協調各級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體育館、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社會公益性場所和設施,在“活動日”免費向公民開放,有條件的地方,上述場所和設施應逐步對未成年人實行全年免費開放。省教育廳負責協調組織“活動日”的具體活動。
6.開展終身教育理論研究。各地應加強終身教育理論研究,不斷總結提高,推陳出新,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發展。省教育廳、省中華職教社等有關部門和終身教育研究機構要積極開展對終身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經驗交流,抓住實踐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課題研究;省教育廳負責聘請專家組成終身教育指導小組,對終身教育的實踐進行理論指導,組織理論研討、學習考察,不斷總結推廣經驗,改進工作方法,探索教育與社會互動發展的規律,保證我省終身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三、落實發展終身教育的保障措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營造濃厚氛圍。各地應切實加強對終身教育工作的領導,儘快成立由當地政府領導牽頭的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事務。建立健全領導工作機制,形成政府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省委編辦負責檢查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落實終身教育職能的情況;省發改委負責在制定各地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時,把發展終身教育作為政府工作的目標之一,認真制定規劃,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滿足公民對終身學習的需求;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召開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工作會議,研究提出指導全省終身教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評估全省終身教育工作,為省人民政府有關終身教育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省委宣傳部負責《條例》的宣傳工作,指導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把宣傳《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通過“終身教育活動日”、培訓、論壇、“世界閱讀日”和全省各地的讀書月(節)活動等多種形式,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有針對性地廣泛宣傳《條例》,推動終身教育健康發展。各地、各部門(單位)、社區和社會團體要堅持把建設學習型組織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部署,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為發展終身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和工作環境,把建設具有福建特色終身教育體系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八)多渠道籌措經費,促進事業發展。逐步建立政府撥款、部門(單位)籌款、社會力量捐助和受益者適當出資相結合的多渠道終身教育經費籌措機制。省財政廳負責安排一定的省級終身教育經費,以支持終身教育工作的開展;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安排相應的終身教育專項經費;地方各級財政及省有關主管部門也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終身教育發展情況及財力,安排相應的終身教育經費。同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應當為開展終身教育籌措必要的經費。
(九)健全管理體制,加強隊伍建設。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終身教育管理,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各地應充分發揮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學者、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離退休老同志以及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的作用,組成志願人員隊伍,為終身教育服務。省教育廳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志願者的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終身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十)建立三項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各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勵機制,制訂三項制度。一是檢查督促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定期開展檢查督促工作,確保終身教育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評估表彰制度,制定終身教育評估標準體系,定期開展評估表彰活動(省級每兩年開展一次),推動終身教育深入發展;三是總結報告制度,將終身教育工作規劃部署、工作經驗總結、先進典型表彰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等,及時報送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單位,各設區市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要認真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和新一年的工作計畫,於每年12月16日前報送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省教育廳承擔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具體事務,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指導、督促和總結,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益。
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公告
閩常〔2005〕14號
《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1日
條例
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終身教育,鼓勵終身學習,提高公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國民教育體系之外有組織的終身教育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終身教育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整合各種教育文化資源,促進終身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由承擔終身教育相關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能為協調、指導、推動和評估終身教育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終身教育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具體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終身教育發展情況及財力,安排相應的終身教育經費。鼓勵社會力量捐助或者興辦終身教育事業。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終身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每年9月28日為終身教育活動日。終身教育活動日開展終身教育的宣傳、表彰等活動。
第八條 用人單位、社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應當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開展有益於終身教育的活動。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終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九條 鼓勵公民參加各類終身教育和學習活動。鼓勵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志願為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的宣傳,為終身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保障國家公務員依法享有的參加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權利。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勤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事業、企業單位應當支持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能、創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崗位職業技能培訓;應當支持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現代管理培訓。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鎮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制定減免培訓費等優惠政策,鼓勵上述人員參加培訓,掌握就業基本知識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現代遠程教育網路和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等,開展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教育培訓活動,為農民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供相應的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 社區應當逐步完善社區教育設施,根據各自條件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動,活躍社區文化,倡導健康文明和諧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老年教育工作,為完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等制定優惠政策、提供必要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和社區創建各種類型的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組織應當有計畫地開展學習活動,並形成制度。
第十八條 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社會公益性場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條件,向公民優惠提供學習場所或者設施。在終身教育活動日,政府設立的上述場所和設施應當免費向公民開放。
第十九條 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應當完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落實招生的各項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招生廣告信息,不得違規收取培訓費用。
第二十條 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對成績合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結業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所發放的證書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公共信息網路,並允許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需要提交的各類證書予以查驗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