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條例

福建省禁毒條例是2016年1月1日實施的地方法規。 為了禁絕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禁毒條例
  • 分類: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簡介概括,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簡介概括

(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氯胺酮(K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職責是:(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二)建立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三)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四)組織調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五)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務;(六)指導、檢查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禁毒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確定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落實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幫助教育和禁種鏟毒等工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八條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鼓勵成立禁毒志願者服務組織,支持禁毒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公民素質和普法教育內容,根據本地禁毒工作實際開展常態化禁毒宣傳教育,設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開放,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
第十一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畫,定期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中國小校應當在國小五年級至高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每學年不少於二課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畫。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訊以及其他公共視聽載體等信息服務的單位和媒體,應當開展常態化公益禁毒宣傳教育,安排專門時段、版面免費刊登、播放禁毒節目和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責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成員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員應當進行教育和制止,並給予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其戒除毒癮。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對旅客宣傳的內容。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咖、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禁毒警示標牌,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農業、林業等部門,發現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予以剷除。
第十九條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於生產製毒物品的化學原料。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藥品零售單位出售含麻黃鹼複方製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登記購買者的身份證件等信息。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和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毒品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公安機關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邊防口岸、交通要道、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場所,對過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檢查。上述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如實、完整填寫寄遞詳情單,核對身份信息,並逐件驗視。寄遞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物流企業應當如實記錄託運人、提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和託運貨物的名稱、數量等信息,加強貨物交運前的檢查工作,防止夾帶、運輸毒品;對貨物託運、提取的單據,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寄遞、夾帶、運輸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種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遞、託運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咖、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巡查制度,落實禁毒防範措施,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前款經營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販賣、提供毒品,不得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為進入場所的其他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二十四條房屋出租人發現出租屋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汽車租賃企業在辦理車輛租賃業務時,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資料、聯繫電話等,保存相應信息不少於一年。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製毒化學品銷售信息,不得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媒體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或者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毒有害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製品。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登記吸毒人員千人以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一家以上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確定一家以上醫療機構,開展戒毒醫療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戒毒醫療服務資源和戒毒治療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戒毒醫療機構建設規劃,並納入當地衛生醫療機構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規劃本轄區戒毒康復工作,並根據吸毒人員的分布情況,明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保障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招聘並培訓,其工資薪金不低於同業用工標準,並按規定足額繳交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吸毒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根據吸毒人員的涉毒記錄、現實表現、社會危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分級管控、幫助教育。
第三十三條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定,並自簽訂協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自願戒毒人員身份信息、戒毒期限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備;發現自願戒毒人員在自願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吸毒成癮人員,除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外的,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定。社區戒毒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三)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四)違反社區戒毒協定的法律後果;(五)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醫療機構依法對患有愛滋病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集中隔離戒毒治療,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一)吸食、注射阿片類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的;(二)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三)強制隔離戒毒兩次以上的。
第三十九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科學設定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和延伸服藥點,方便吸毒成癮人員就近治療。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戒毒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人員,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當依法註銷。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後申領相關駕駛證照的,應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檢測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經營服務場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用於生產製毒物品的化學原料、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原料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毒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進入寄遞渠道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服務場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被查獲未成年人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三)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注射毒品超過十人的,或者販賣、吸食、注射毒品被查獲二次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房屋出租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汽車租賃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製造方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註銷相關駕駛證照,並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營運機動車或者船舶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軌道交通工具或者航空器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二)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三)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財物的;(四)弄虛作假、隱瞞毒情的;(五)違反規定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手續的;(六)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七)泄露戒毒人員個人隱私的;(八)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九)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禁毒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  福建省嚴格管理易製毒化學品名稱
表一
1、麻黃鹼(左旋麻黃鹼)(Ephedrine)
2、麥角新鹼(Ergometrine)
3、麥角胺(Ergotamine)
4、麥角酸(Lysergic acid)
5、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6、偽麻黃鹼(右旋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7、N-乙醯鄰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8、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
9、胡椒醛(Piperonal)
10、黃樟腦(Safrole)
11、異黃樟腦(順式加反式)(Isosafrole)
表二
1、醋酸酐(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2、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e)
3、鄰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4、乙醚(醚、二乙醚)(Ethy lether)
5、苯乙酸( Phenylacetic acid)
6、哌啶及其鹽(Piperidine)
7、甲基·乙基酮(丁酮)(甲乙酮)(Methy lethyl ketone)
8、甲苯(Toluene)
9、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
10、硫酸(不含試劑)(Sulphuric acid)
11、鹽酸(不含試劑)(氯化氫)(Hydrochloric acid)
表三
1、三氯甲烷(氯仿)(Chloroform)
2、氯化亞碸(二氯亞碸、亞硫醯氯)(Thionyl chloride)
3、硫酸鋇(Barium sulfate)
4、氯化鈀(二氯化鈀、鈀石灰)(Palladium chloride)
5、醋酸鈉(乙酸鈉)(Sodium acetate)
6、氫氣(Hydrogen )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福建省禁毒條例》的必要性
修訂《福建省禁毒條例》既是應對我省嚴峻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現實需要,也是完善我省地方法規配套建設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吸毒人員不斷增加,達七萬多人,龐大的毒品消費市場一方面刺激上游毒品犯罪,使得省內毒品流通加劇;另一方面吸毒引發的治安問題不斷凸顯,對全省禁毒工作及公共安全提出嚴峻考驗。《福建省禁毒條例》於2001年7月26日經福建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期間,我省禁毒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禁毒工作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2008年6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並開始施行,對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方面做出全新的規定,對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等業務工作做出規範,對戒毒工作做了重大改革。《福建省禁毒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相牴觸,與禁毒工作實際不相適應,制約了我省禁毒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亟需在《禁毒法》的框架下,細化具體工作規範,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規建設,為新形勢下我省禁毒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條例(修訂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禁毒法》、《戒毒條例》等現有法律法規從各自立法角度對禁毒工作做了規定,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禁毒工作法律架構。但隨著我省禁毒工作的深入推進,有些問題上位法規定不夠具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
(一)關於明確禁毒委員會工作職責的問題。《禁毒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當前,我省84個縣、市、區已全部涉毒,禁毒形勢較為嚴峻。為更好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禁毒工作,保證我省各級禁毒委員會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各成員單位能夠充分履職,《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並對其工作職責進行細化(第六條)。
(二)關於禁毒宣傳教育的問題。《禁毒法》對禁毒宣傳教育作了系統規定,但比較原則,《條例(修訂草案)》對此予以細化:
一是明確學校開設禁毒宣傳教育課時。《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國小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開展毒品預防教育每學年不少於二課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毒品預防教育活動(第十三條)。
二是明確新聞媒體等單位開展禁毒宣傳的責任。《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院以及從事網路、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開展公益性禁毒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面免費刊登、播放禁毒節目和公益廣告(第十四條)。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第十五條)。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咖、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定禁毒警示標牌,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教育培訓(第十六條)。
(三)關於毒品管制的問題。
一是流通渠道的管理。為防止毒品及相應的易製毒化學品進入流通渠道,有必要對毒品及相應的易製毒化學品等進行管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捷運、港口、碼頭等交通運輸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技術要求提供場地,依法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毒品查緝工作(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物流企業應當如實記錄託運人、提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和託運貨物的名稱、數量等信息,加強貨物交運前的檢查工作,發現毒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並協助調查取證(第十九條)。
二是場所的管理。由於吸食毒品行為比較隱蔽,有其特定的場所特徵,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咖、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職責,防止在本場所內發生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第二十條);房屋出租人及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履行報告和協查責任(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三是毒品信息發布的管理。隨著網路的普及,利用網路平台進行吸販毒或傳播製毒方法等違法犯罪的現象日益凸現。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毒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取證(第二十三條)。
四是對生產製毒物品的化學原料管理。針對用於生產麻黃鹼的化學原料層出不窮,源頭管理一直處於滯後狀態,有必要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可用於生產製毒物品的化學原料進行管控。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可用於生產製毒物品的化學原料(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戒毒措施的問題。吸毒不但嚴重損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極易誘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難度最大、效果最難鞏固的環節。因此,《條例(修訂草案)》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戒毒措施作了可操作性規定。
一是關於自願戒毒。《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登記吸毒人員千人以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一家以上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確定一家以上的醫療機構,開展戒毒醫療服務(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科學設定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和延伸服藥點,方便吸毒成癮人員就近治療(第三十條)。
二是關於社區戒毒。《禁毒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在執法實踐中,部分地區單純按照字面理解,對吸毒成癮人員未責令社區戒毒,僅處以治安處罰,導致大量吸毒人員脫管失控。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除適用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定(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吸毒人員的分布情況,明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招聘並培訓(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三是關於強制戒毒。對吸毒成癮人員,《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第三十五條)。其中,患有愛滋病等嚴重傳染疾病的吸毒人員是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一大隱患,對其進行強制隔離戒毒一直是個難點問題,從強化政府行政職責、整合醫療社會資源和保證戒毒治療效果等方面考慮,對這部分特殊人群不宜實行分段強制隔離戒毒。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醫療機構依法對患有愛滋病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集中隔離戒毒治療,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三十六條)。
四是關於戒毒措施的閉合銜接。現有法律對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的人員沒有處置規定,實踐中,對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尚未被發現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無法處理,導致這類人員脫管流失。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第三十八條)。
五是關於戒毒人員回歸社會。戒毒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挽救吸毒人員,使其回歸社會。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戒毒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第三十九條)。
六是關於禁止毒駕。毒駕成為繼酒駕之後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又一大隱患。毒駕引發交通事故和意外傷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已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不得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等,相關證照由主管部門依法註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吸毒人員從事上述活動(第四十條)。
《福建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5月27日下午,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重點對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有較強針對性,但相關規定的力度還顯不足,需要針對我省日趨嚴峻的禁毒形勢,採取更嚴厲的措施加以管理,加大對毒品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會後,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並會同內司工委、省公安廳等部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6月下旬,法工委組織調研組赴南平市進行立法調研,了解南平市及部分縣(市)禁毒工作情況。6月30日,法工委組織召開了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以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7月3日,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福建省禁毒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責問題
有的委員和內司工委的初審意見提出,草案第七條規定了禁毒委員會部分成員單位的職責,但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做進一步細化規定。為此,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中發〔2014〕6號)和國家禁毒委員會《禁毒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七條修改為:“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禁毒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一)按照職責任務,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整體工作規劃,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二)落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關於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系統下級部門開展禁毒工作;(三)確定責任領導,明確負責禁毒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安排專項經費,充實工作力量;(四)定期向本級禁毒委員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匯報禁毒工作;(五)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毒職責。”
有的委員認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禁毒工作的重要環節,其職責應當在總則中有所體現。為此,建議在第八條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
二、關於禁毒宣傳教育的主體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在禁毒宣傳教育工作中應當明確其職責,發揮更大的作用。為此,建議增加一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畫,組織、指導、協調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有的委員提出,公共視聽載體的信息服務單位也應當負有宣傳教育職責。為此,建議在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增加“公共視聽載體”的信息服務單位作為禁毒宣傳教育責任主體。同時,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以明確群團組織和家庭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的責任。
三、關於禁種鏟毒問題
有的委員和內司工委的初審意見提出,禁止種植毒品原植物並對已經種植的毒品原植物進行剷除,是從源頭上控制毒品的有力措施,但是,草案對此沒有作出規定。根據禁毒法規定,禁毒工作應當實行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為此,建議在草案第八條中將禁種鏟毒責任落實到村(居)民委員會,並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發現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四、關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特殊複方製劑的處方管理問題
有的委員和內司工委的初審意見提出,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從源頭上防止正常醫療用藥流入非法渠道,有必要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近年來,含麻黃鹼複方製劑被騙購,從正常藥用渠道流失被用於製毒的問題屢禁不止,加強含麻黃鹼複方製劑的監管,防止從藥用渠道流失,也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並增加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藥品零售企業出售含麻黃鹼複方製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登記購買者的身份證件等信息。”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關於戒毒醫療機構建設規劃問題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根據戒毒醫療需求,適時整合醫療資源,逐步在各縣級行政區域內建立戒毒醫療機構,是必要的。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戒毒醫療服務資源和戒毒治療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戒毒醫療機構建設規劃,並納入當地衛生醫療機構建設規劃。”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六、關於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管理與處罰問題
有的委員和內司工委的初審意見提出,近年來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多,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但目前國家法律和我省相關法規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為有效遏制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等交通工具的違法行為,需要加強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為此,建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將草案第四十條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並修改為:“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吸食、注射毒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當依法註銷。”“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後申領相關駕駛證照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同時,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條款和文字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7月15日上午,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禁毒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對相關部門、單位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責,禁毒宣傳教育、禁種與鏟毒,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特殊複方製劑的處方管理,戒毒醫療機構建設規劃,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管理與處罰等問題作了補充和修改,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委員們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並會同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0月下旬,法工委組織調研組赴漳州市開展立法調研,了解漳州市及有關縣(區)禁毒工作情況。11月2日,法工委組織召開了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以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對草案修改稿作進一步論證、修改。11月11日,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福建省禁毒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關於禁毒委員會的成員單位職責的表述,與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重複,且文字表述不夠規範。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調整為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禁毒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確定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落實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關於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中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缺乏關於公安等主要行政管理部門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職責規定,不利於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的開展。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增加一款:“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條第三款。
三、關於公安機關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公安機關作為禁毒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應當明確其在禁毒宣傳教育、打擊毒品犯罪工作中的職責。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畫,定期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條;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增加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負責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毒品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
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吸毒人員已經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群體,根據吸毒人員的社會危害性等情況進行分級,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控,維護社會治安,遏制違法犯罪現象的蔓延,是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增加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根據吸毒人員的涉毒記錄、現實表現、社會危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分級管控、幫助教育。”
四、關於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管理。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關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管理規定,比草案修改稿更為完整、全面。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修改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人員,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當依法註銷。”
五、關於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製品的法律責任。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處罰規定,已經非常全面和嚴格,涵蓋了對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製品的處罰,本條例不必重複規定。因此,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條款和文字進行調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近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禁毒條例》(簡稱條例),該法規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毒駕”問題,條例專門設定了禁止條款並對相關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條例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駕駛證照。
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以及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人員,已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依法註銷。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後申領相關駕駛證照的,應當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檢測報告。
根據條例有關條款,有吸毒、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為的,除將被註銷相關駕駛證照,還將處以罰款。其中,毒駕機動車的,處以2000元~5000元罰款;毒駕營運機動車或船舶的,處以5000元~10000元罰款;毒駕軌道交通工具或航空器的,處以1萬~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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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8日召開的福建省公安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福建省禁毒條例》經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禁毒條例》主要體現出五大“亮點”:在突出禁毒宣傳教育常態化方面,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公民素質和普法教育內容,將禁毒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在強化戒毒康復工作措施方面,明確提出設區的市、登記吸毒人員千人以上的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一家以上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確定一家以上醫療機構;在解決特殊人群收治問題方面,規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醫療機構依法對患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集中隔離戒毒治療;在加強行業物品管控力度方面,要求郵政、快遞、物流企業必須執行收寄驗視、檢查;在嚴格“毒駕”管理處置方面,規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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