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產力促進協會

經福建省科技廳和福建省民政廳批准,福建省生產力促進協會於2005年8月在福州成立。本協會系由全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高新技術企業等重點科技型企業以及其它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現有理事128人。本協會整合了全省科技中介的主要力量和資源,旨在作為地方各級政府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建設的助手和橋樑,聯合併協助全省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和高新技術企業等重點科技型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諮詢等綜合配套的服務,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生產力促進協會
  • 成立時間:2005年8月
  • 成立地點:福州
  • 理事長:省科技廳副廳長符衛國
  • 副理事長:省科技廳高新處處長何靜彥等
  • 秘書長: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副主任李金算
組織機構,章程,

組織機構

一、理事長(1名):
省科技廳副廳長符衛國
二、副理事長(13名)
省科技廳高新處處長何靜彥(常務副理事長)
省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黃心正
省鄉鎮企業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黃輪
泉州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劉藝華
廈門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主任張文構
福州市科技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楊信國
福州軟體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陳暉
福州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主任趙新飛
漳州科華通信電源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建平
飛毛腿(福建)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方金
廈門廈華德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錫坤
石獅市億祥染整有限公司總經理曾國平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映南
三、秘書長(1名)
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副主任李金算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福建省生產力促進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為: FUJIAN PRODUCTIV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 FJPP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福建省科技廳的支持下,由全省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高新技術企業等重點科技型企業,以及其他從事中小企業生產力促進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 “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 ” 的戰略方針和 1995 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中 “ 要建立、健全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 ” 的精神,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發揮協會作為地方各級政府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建設的助手和橋樑的作用,聯合併協助全省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和 高新技術企業等 重點科技型企業,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諮詢等綜合配套的服務,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科技廳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掛靠在福建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 在省科技廳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科技方針和政策,協助各級科技 行政主管部門 推進有關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中小企業的工作;
(二)開展面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中小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業務培訓、管理培訓和先進技術技能培訓等;
( 三 ) 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研究,以及面向中小企業的市場、產業和相關發展環境的研究工作;
( 四 ) 開展以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為主體的區域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 五 ) 開展以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為主體的中小企業國際合作服務網路的建設工作以及相關國際技術經濟合作業務;
(六)開展以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等相關業務為主的對台港澳地區的科技交流與合作;
( 七 ) 協助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中小企業導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 八 ) 開展與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和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宣傳出版業務;
( 九 ) 組織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的經驗交流活動,溝通信息,推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的業務開展;
( 十 ) 協助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產權交易、共性技術推廣等業務工作;
( 十一 ) 開展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作和信息資源開發工作,以及相關信息服務業務;
( 十二 ) 其他為中小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服務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會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 )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 ) 向本會反映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及中小企業的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技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五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常務理事會除行使以上職權外,還需行使以下職責:
( 一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二 )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三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四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五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 1 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報省科技廳審查同意後提交大會選舉。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技廳審查同意後,經省民政廳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4 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技廳審查同意後,經省民政廳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理事長不兼任其他社團理事長或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負責本會財務審批;
( 六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的財務工作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技廳的監督檢查,每半年和年終報送一次財務報表。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省科技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技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技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技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 年 8 月 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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